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5月11日,据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通报,挡获了8名违规进入大熊猫国家公园区域的登山者。这起事件并非孤例,它像一面镜子,映照出当前户外运动热潮下被忽视的法律红线与潜藏的生命风险。

5月9日,彭州市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葛某,正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招徕信息,计划组织人员进入大熊猫国家公园区域内的铁瓦殿开展户外活动。尽管相关部门已进行劝阻,但葛某仍于5月10日组织7人,乘坐由唐某某驾驶的非运营中型普通客车,从龙门山镇中坝森林违规进入大熊猫国家公园区域内开展登山活动。事件发生后,彭州市综合执法局和市文广体旅局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于5月10日19时许将相关参与人员挡获。

经调查,葛某的行为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驾驶员唐某某因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已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参与活动的8名登山者,则接受了批评教育和普法宣传。

违规探险的“生命线”

该事件并非个案。近年来,随着户外运动的兴起,违规登山引发的安全事故与法律纠纷屡见不鲜。2025年8月,在四川勒多曼因雪山,一名女驴友因违规进入未开发区域,被落石砸伤导致骨折。最终,10名当地村民耗时12小时将其抬下山,当事人支付了6万元的救援费用。这一案例清晰地表明,违规探险的代价,远不止一张“账单”。

类似的险情时有发生。2023年5月,两名游客在夜爬彭州市九峰山时,与团队成员走散后迷失方向被困于悬崖边,当地民警联合当地政府和消防救援大队连夜进山展开救援,历经7个小时的搜救,将两名登山人员救下。而在2026年4月,都江堰青城后山骆家坪无人区内,2名人员迷路被困,消防人员不得不搭建绳索系统进行深夜救援。

户外探险的法律边线

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户外探险划定了清晰的边界。2021年,我国正式设立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等第一批国家公园。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自然保护地划分为3类: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其中国家公园是保护强度、保护等级最高的。《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对于组织者而言,责任更为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从事旅游活动的,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在上述案件中,葛某作为户外公司法人,其行为已涉嫌违法。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否则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唐某某的案例正是这一法条的生动注脚。

对于参与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主要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