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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在泸州市“破困局·赋营商”——法治化纾困赋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训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徐阳光发表了题为《深化破产制度改革 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 构建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主旨演讲。

“破产是耻辱吗?”徐阳光抛出的这个问题,也是长期萦绕在不少企业家心头的顾虑。他认为,“破产”是一种资不抵债或者无力偿债的法律事实,是一种信用失败的结果。他带领大家进行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追溯,穿越回古罗马时期的《十二表法》和英国亨利八世时期《1542年破产法》。“从破廉耻到破耻辱观,是人类破产文明的进步,这种观念的进步也确实大力推动了破产制度的发展。”

针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谈破色变”现象,徐阳光特别指出,“破产是经济不景气的表现吗?恰恰相反,破产制度有助于国家走出经济低谷期。”他解释道,对于那些“生病但有希望”的企业,通过重整程序注入资金、技术和管理,使其“凤凰涅槃”;对于那些由于技术落后、产能过剩的“僵尸企业”,则通过清算程序让其有序退出,释放被占用的土地、厂房等要素资源。
徐阳光直言:“破产就是招商引资,破产就是生产力,破产就是竞争力。”他认为,一个有效的破产框架,目的是确保无生存能力的公司迅速清算,而有生存能力的公司以可持续的方式进行有效重整。“无生存能力的企业有效和快速退出,为更有生产能力的企业让路,在经济复苏中起着重要的周期性作用,有助于帮助社会走出经济低谷期。”
在谈到如何具体推进改革时,徐阳光重点剖析了“府院联动”机制。在他看来,破产不是法院一家的“独角戏”,而是涉及社会稳定、资产处置、信用修复的系统工程。他认为,从早期的政策性破产到如今的市场化、法治化破产,“府院联动已经从1.0版本进化到了5.0版本,核心在于立法明确职责,让行政与司法形成合力。”
对于泸州乃至全国正在探索的实践路径,徐阳光提出了具体的改革重点。他认为,要逐步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并建立健全两权分离与府院协调机制,培育可持续的管理人市场、重整投融资市场,建立预重整与重整制度的衔接机制。针对市场主体的多元化需求,改革需精准发力:一方面要确立合并破产制度,加快建立专门的小微企业破产制度,为不同类型的困境企业提供适配的退出或拯救通道;另一方面,也要同步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并进一步完善跨境破产制度,以应对日益复杂的金融与国际化挑战。此外,为还需完善破产信息系统,实现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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