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三次联合发布川渝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事)例。其中一起危化品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明确了高危行业劳动者漠视企业安全生产规定且屡教不改的行为后果,同时,明确企业为依法保障用工环境安全和监督管理职责而辞退员工属于合法行为,无需支付赔偿金。
某公司系危险化学物品制造企业,属于消防安全重点管控单位,企业安全生产与消防管理标准远高于普通行业。为防范安全风险,该公司依法制定《奖惩管理制度》,划定了吸烟点,明确禁止员工在非吸烟点吸烟,并组织徐某等员工开展制度学习培训。徐某作为公司专职安保人员,肩负着厂区消防安全巡查、风险防范、纪律监督的核心职责,本应以身作则、严守安全管理规定,但其却多次在工作期间于非吸烟点违规吸烟,并因此受到公司处罚。
2024年7月,鉴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高危属性,该公司再次发布《关于重申禁止在非吸烟点吸烟的通知》,重申企业产品危险特性,明晰违规吸烟的严重安全隐患,并再次强调厂区禁烟纪律,严禁员工在非吸烟点吸烟。即便在企业反复警示、再三强调的前提下,同年11月,徐某依旧无视规章制度与安全生产要求,再次在非吸烟点违规吸烟。针对徐某屡禁不止、主观故意明显的严重违纪行为,该公司依据劳动纪律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徐某对此不服,经劳动仲裁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与行业特殊性展开全面审查。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亦明令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危险化学品制造企业厂区属于典型的火灾、爆炸高风险区域,禁烟规定既是企业内部管理的刚性纪律,更是落实国家消防法律规定、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法定要求。
法院认为,作为企业安保人员的徐某,其身份与违纪情节更凸显其行为的严重性。徐某岗位职责本身包含消防安全防范义务,相较于普通员工,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和纪律遵守义务。徐某在接受制度培训、多次因违规吸烟被处罚、公司再次重申禁烟纪律后,仍肆意违反规定,主观过错极大,其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企业劳动管理秩序,更将整个企业置于重大消防安全风险之中,已然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某公司无需向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劳动者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是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障生产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的重要前提。本案中,人民法院对企业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予以保障,既是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与正常经营秩序的维护,也是对劳动者遵守规章制度和恪守职业底线的正向引导。
(廖安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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