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徐某无证驾驶车辆撞伤人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为何最终仍需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徐某需支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4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和诉讼费用。
2023年3月14日凌晨,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朋友的小型轿车上路。 在一处收费站路段,他与前方车辆追尾,导致对方车上乘客罗某受伤。 经交警认定,追尾事故徐某负全部责任。后伤者罗某将徐某、车主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伤者各项损失,合计约14万元。2024年5月,保险公司根据前述判决支付了这笔钱。2025年,保险公司又转头起诉了徐某,要求他把这笔钱全额“报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开车上路致使第三人罗某遭受损害,经交管部门认定,徐某负前述事故全部责任。无证驾驶,属于法律规定的严重过错行为,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罗某支付赔偿款后,依法取得了对徐某的追偿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后,为何有权向驾驶人追偿,驾驶人最终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侵权责任的终局承担主体是实际违法驾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交管部门已认定徐某无证驾驶、操作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伤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伤者的全部损失,终局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徐某承担,这是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
2.交强险的“垫付”≠“赔付”,核心功能是“社会兜底、及时救伤”。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推行的保险制度,其设立的核心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避免因侵权人无赔偿能力导致受害人“求偿无门”,体现的是社会公益属性,而非为违法驾驶人提供责任豁免。
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的赔付,本质上是“先行垫付”,而非“最终承担”,其目的是保障伤者能及时获得救治,而非免除徐某的违法责任。
3.法律明确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违法驾驶人无法逃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进一步细化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
4.追偿权的设立,旨在惩戒违法、引导合规。法律之所以赋予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醉驾等违法行为的追偿权,核心是为了强化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明确“违法驾驶的代价必须由违法者自行承担”,杜绝“违法驾驶却由保险公司买单”的不合理情形,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若允许无证驾驶人通过交强险免除自身赔偿责任,不仅违背公平原则,还会变相纵容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及车辆所有人:
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证被暂扣、吊销、超过有效期,或所持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均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不得驾驶机动车;车辆所有人切勿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人使用,否则自身也可能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遵守交通法规,既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负责,也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守护,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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