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旺 胡馨桐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顾客在餐厅聚餐时,因保洁员清洗地面未设警示而意外滑倒,顾客与餐厅就“餐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争执不下,诉至法院。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理该起经营场所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某餐饮公司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正值午餐时间,成都某公司的开发经理周某与同事前往某自助餐厅聚餐。然而,意外突如其来,周某在餐厅内餐桌间的过道行走时,突然摔倒在地,导致右肩关节受伤。事发后,周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其右肩关节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治疗期间,周某共产生医疗费等费用1.7万余元,餐厅经营者某餐饮公司先行垫付了这笔费用及部分其他开支。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周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庭审中,双方就“餐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展开了激烈辩论。某餐饮公司提交了事发前拍摄的照片,声称门店内多处张贴了“小心地滑”的蓝色提示牌,并摆放了黄色警示牌,认为已尽到告知义务。周某则拿出了事发当日的照片和一段与门店店长的录音。照片显示,周某摔倒的具体位置并未铺设防滑垫,也未安放任何提示标志。而录音证据也发现,事发时,保洁人员正在使用洗地机清洗地面,因担心阻碍操作,并未放置安全标识导致地面湿滑成为“隐形陷阱”。

天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经营者是否在危险源产生时采取了有效措施。法院指出,自助餐厅人流量大、走动频繁,易有油污,经营者不仅要有常态化的提示,更应对突发的湿滑情况(如清洁作业)进行即时管控。事发时地面正在清洗且无标识,餐厅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要过错。同时,法院也考虑到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助餐厅行走时应有基本的注意义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认定地面污渍未清理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周某未尽注意义务是次要原因。最终,结合案涉店铺为自助餐厅的特殊性,法院酌定某餐饮公司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90814.27元。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效力,某餐饮公司主动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

本案系周某在某餐饮公司经营的自助餐厅就餐时摔倒受伤引发的纠纷。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审理认为,自助餐厅因人流量大、取餐频繁,经营者不仅负有提示义务,更应对地面湿滑隐患采取铺设防滑垫、即时清理污渍等针对性措施。虽然某餐饮公司提交了事发前照片,主张店内已多处摆放“小心地滑”警示牌,但事发地点位于过道区域,现场照片显示该处既未铺设防滑垫,也未设置提示标志。结合周某提供的与门店店长的录音证据,证实了事发时地面确有污渍未及时清理,且病历排除了其自身存在行走疾病,法院认定地面污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某餐饮公司仅依赖警示牌而未采取有效防滑措施,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要过错。

但同时,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助餐厅就餐时对地面可能湿滑应有基本预判,其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存在次要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法院最终酌定由某餐饮公司承担此次事故60%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