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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湖南益阳市一起个人向国有博物馆索要出土文物占有权的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

1989年3月,湖南益阳农民胡某将一件高44厘米、重9公斤的青铜器捐给益阳市博物馆,获650元奖励。经鉴定,这是商代晚期王室用青铜礼器罍,属国家一级文物。调查发现,该文物实际为余临昌所有,他当时在美国留学,文物由王某代管。

1990年,余临昌回国后向警方报案并要求博物馆返还文物,遭拒。1991年5月,余临昌起诉博物馆,称青铜器是岳父40年代出土后赠予的“传世文物”,要求归还。

1995年,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余临昌,博物馆上诉。1996年,湖南省文物局明确指出:《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存在“出土文物”转为“传世文物”的法律依据。

2004年12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该青铜礼器属国有。至此,这场历时 15 年的全国首例个人向国有博物馆索讨出土文物案尘埃落定,确立了出土文物国家所有权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