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通过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处理工作信息,是否构成加班?用人单位一句“未审批”就能拒付加班费吗?加班费计算基数到底该怎么定?
4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涉加班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为题召开新闻发布会,聚焦隐形加班等劳动者广泛关注话题,通报审理情况、发布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关切。
丰台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李冬冬介绍,该院审理涉加班劳动争议案件中,争议类型从传统的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延伸至居家办公、线上应答、夜间待命等隐形加班,以及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等特殊工时折算,加班事实认定、工时效力判断、加班费计算方法、值班与加班区分等问题相互交织,新型疑难问题不断涌现。
“当前加班争议不仅受企业经营状况、用工形态演变等宏观因素影响,更与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劳动者证据意识薄弱、新型用工规则供给不足等微观问题密切相关。”李冬冬说。
为妥善化解加班争议,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推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丰台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坚持实质性劳动认定原则,将“投入必要精力、完成具体工作、任务具有周期性”作为认定要件,排除简单信息应答等非劳动行为,不机械以加班审批否定加班事实,让在线工作有收益,离线休息有保障。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将加班审批制度异化为拒绝支付加班费的“挡箭牌”,一些加班审批流程设置不合理,流程繁琐、审批滞后、门槛过高,即便劳动者实际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实质性劳动,也因流程未批完、审批未通过等原因否认加班事实,客观上加大了劳动者举证难度。
当天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明确非工作时间从事领导安排的工作事宜属于加班,钉钉打卡记录、下班后工作沟通记录、工作成果交付记录等均可作为劳动者隐形加班的初步举证内容。判决强调加班审批系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不能凌驾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报酬权的基本原则之上,仅以“未审批”作为拒付加班费的唯一依据,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
在丰台法院审理的涉加班劳动争议案件中,76.57%的案件对加班费计算基数存在分歧。加班费到底该怎么计算?对此,丰台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李晓慧表示,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固定绩效、固定补贴等所有固定发放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以“绩效不固定”“补贴是福利”等理由随意剔除。对于用人单位故意拆分工资结构、将固定报酬转为非固定名目,以此降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法院不予采信,依法按应发固定工资核定基数。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卢越
编辑:乔然 陈骁
审校:于芊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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