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无接触交通事故案”明确:“无接触”不必然是免责的理由,在特定情况下,双方即便没有发生任何物理接触,一方却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事故可能源于一次任意的变道、一束刺眼的远光灯,或是一次肆意的违停,这些看似“无关”的行为,可能瞬间引发连锁反应,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
文 |《法治周末》记者 肖莎
责任编辑 | 戴蕾蕾
视觉编辑 | 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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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上路,没碰到人,对方却摔倒致伤或致残,司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双方未发生碰撞,此事与自己无关。
但近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无接触交通事故案”明确:“无接触”不必然是免责的理由,在特定情况下,双方即便没有发生任何物理接触,一方却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事故可能源于一次任意的变道、一束刺眼的远光灯,或是一次肆意的违停,这些看似“无关”的行为,可能瞬间引发连锁反应,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
该案审理法官袁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所谓无接触交通事故,就是双方没撞上,但一方的违规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惊吓或被迫采取紧急措施,最终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件。例如,前车突然变道,致使后车急刹撞上护栏;或者转弯车辆未让行,导致直行车为躲避而发生事故。常见的还有路边违章停车,迫使非机动车绕行时与对向车辆碰撞;以及夜间滥用远光灯,造成对向骑车人视线不清撞上障碍物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接触’并非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只要符合‘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损害’即成立。”袁芳说。
02
醉酒骑行遇上滥用远光灯
2025年6月某日晚,张某酒后骑行自行车与对向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会车时,撞到李某停放在家门口路边的无号牌三轮汽车左后部。张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自行车损坏。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某的自行车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未发生接触,事故系张某骑行自行车撞到李某停放在路边的三轮汽车所致。
关于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三项关于‘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关于‘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以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五项‘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之规定。”
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1.张某醉酒骑行自行车,承担事故同等责任;2.李某未对其三轮汽车进行登记,且停车行为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王某违规使用远光灯,二人共同承担同等责任。
李某对事故认定不服并申请复核,复核后,维持原认定。
此外,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李某的无号牌三轮汽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其他保险。
03
虽无碰撞,
司机仍需承担40%责任
张某去世后,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王某、李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60万余元。
北京二中院审理该案的法官袁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本次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李某与王某共同承担同等责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王某与李某的责任分担问题,袁芳表示,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李某对事故共同承担同等责任,但该认定书未对二人之间的具体责任比例进行划分。法院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侵权人的具体行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各方责任大小。
“本案事故发生于夜间,王某驾车违规使用远光灯的行为导致张某在与其会车时瞬间致盲,无法看清前方路况,如同‘闭眼前进’,感知力与判断力瞬间下降,进而撞到停放在路边的三轮汽车;而李某将三轮汽车停放在自家门前道路旁,车辆尚未登记且停车行为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但并非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法院最终认定王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王某、李某承担相应赔偿数额。”袁芳说。
04
无接触事故中责任如何厘定
无接触交通事故中,如何认定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比例?
袁芳解释说,交警通常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实、成因与责任,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事故的重要证据,但并非法院确定赔偿比例的唯一依据。法官还会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的大小、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强弱,来最终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比如,是否存在违规变道、突然急刹、未按规定让行、违规使用灯光、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虽然没有接触,但该行为直接导致对方为避免碰撞而采取急转弯、急刹车等紧急措施,进而发生摔倒、撞上护栏、撞到其他车辆等事故;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即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引发危险,但因故意、疏忽或过于自信而未能避免;损害后果是否实际发生,即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该后果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联。”袁芳补充。
如果发生无接触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袁芳建议,当事人首先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切勿因没有碰撞而直接驶离,否则可能面临逃逸追责与保险拒赔;要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示标志,并对现场车辆位置、道路环境、痕迹物证及周边可能的监控点位进行拍照录像,行车记录仪视频应妥善保存,如有目击者可尽量取得联系方式。
其次,应立即报警和通知保险公司,清晰说明“无接触事故,因避让/干扰导致损害”,配合交警勘查、记录询问笔录,告知保险公司“无接触事故”的具体过程。如有人员受伤,须第一时间拨打120。
再次,若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复核。同时,在与对方协商过程中建议保留好书面、电子记录,对于缺乏依据的“私了”提议应谨慎对待。
“当事人要注意依法维权,保存好相关证据,包括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费用票据、误工证明等。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依法划分责任、确定赔偿责任。”袁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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