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熠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将自己的实名微信、银行卡及身份证件出借给朋友使用,事后能否以“非本人操作”为由免除责任?近日,一起因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简阳市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认定账户持有人对个人账户未尽管控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全额退还买家货款。
2025年3月,陈某通过实名认证为杨某的微信号联系购买虚拟货币。对方不仅以杨某名义沟通,还主动发送了杨某的身份证照片及银行账户信息。基于对实名信息的合理信赖,陈某向杨某账户转账12万余元用于购买虚拟货币,然而付款后,对方却迟迟未交付虚拟货币,仅退还1.16万元便失联。陈某遂将杨某诉至法院。法庭上,杨某辩称,涉案微信及银行卡虽为其本人实名认证,但实际由朋友薛某使用,自己对交易不知情,不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微信号由薛某实际操控,但交易全程均以杨某的实名认证身份对外展示,善意相对人陈某基于对法定身份证件及实名账户的信赖,已尽到一般注意义务。根据民法典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薛某的行为足以使陈某相信交易对方即为杨某本人,代理行为有效。此外,法院指出,杨某明知薛某使用其微信却未采取注销或修改密码等必要措施,对个人身份及金融账户未尽最基本管控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判决杨某退还剩余货款11.34万元。
首先,因为微信、银行账户是你的,在网络上就等于“你”在交易,一旦冒用者违约或发生其他纠纷,善意相对人首先找你追责;
其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出租出借账户将面临“断卡”惩戒,五年内暂停银行非柜面业务、账户支付功能,且不得新开立账户,日常生活将受严重限制;
更严重的是,若出借的账户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账户持有人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是绝不外借身份证、银行卡以及实名认证的微信、支付宝账户;
二是若发现账户异常应当立即挂失冻结;
三是切勿因蝇头小利用个人账户参与所谓“刷单”“跑分”等兼职,拿个人信用与自由做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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