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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提高执行效力,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欣月与被执行人张国强一案中,案号(2025)吉0193执恢654号,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身份情况
被执行人:张国强,男,1986年6月份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三县堡乡,公民身份证号220722198606203413。
二、执行依据:(2023)吉0193民初4726号民事判决书。
三、案件执行标的
未履行标的为人民币291091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尚未计算在内)。
四、悬赏期限
自2026年4月24日起至2027年4月23日止。
五、悬赏条件
能够准确提供被执行人张国强名下未被法院及申请人掌握的财产线索,经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核实控制后,确实可执行的。
六、悬赏金额
对于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并被法院依法有效控制使得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奖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债权、金融理财等;
2.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车辆、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于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的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被执行人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6.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的单位及个人,本院予以严格保密。
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其他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个人(单位)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举报联系电话:0431-88575101,16643580368
联系人:王法官
原文标题: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2026第3号)
来源: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责编:陈芳馨
编审:张慧勇
监审:董杰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968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