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李霜霜
4月24日,省检察院召开“加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 服务保障西部地区创新高地建设”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全省检察机关2025年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等7个案例入选。
案例一 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杨某某先后在其住所和租住的房屋内,采取购买回收泸州老窖国窖1573、青花郎等名优酒包材灌装散装白酒的方式制作假冒名优酒,以500元每瓶的价格将假冒国窖1573销售给邹某某,收取现金10万余元。邹某某再以700元至800元的价格向罗某某、张某某等人销售该假冒国窖1573。2024年9月4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罗某某、张某某等人处扣押大量国窖1573。2025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在杨某某住宅内将其抓获,从其住宅、车辆及制假窝点内查扣制假工具、名优酒回收包材及青花郎成品酒等,并提取生物检材。
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认定,前述扣押在案的名优酒均系假冒产品。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在制假房间内检测出杨某某DNA。经检察机关酒类知识产权特色实验室鉴定,检验出扣押假酒存在与杨某某相关联的特征。经认定,杨某某非法经营数额112680元。
2025年9月1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阳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2025年9月29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9月4日,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接群众报案后立案侦查。2025年5月21日,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以杨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江阳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针对犯罪数额不达立案标准、假酒来源认定困难等问题,委托检察技术协助。江阳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本案查获的假冒国窖1573、青花郎等名优酒中,仅少量假酒与杨某某存在关联,非法经营数额尚未达到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江阳区检察院遂委托检察机关酒类知识产权保护特色实验室对全部扣押白酒开展检验鉴定,该实验室从3处核心鉴别点确定其它扣押假酒与杨某某存在关联。结合证人证言、被侵权公司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扣押的国窖1573和青花郎均属于杨某某制作假冒的白酒,其非法经营数额112680元。
二是夯实客观证据基础,破解“零口供”诉讼难题。江阳区检察院在补充鉴定意见、夯实案件客观证据的情况下,针对杨某某“零口供”且拒不认罪难题,自行补充侦查,结合在案证据材料强化对杨某某的释法说理。杨某某面对鉴定意见、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如实供述自己非法经营数额10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
三是强化综合履职,检察建议堵塞漏洞,助推白酒产业健康发展。本案属于“真瓶装假酒”案件,即使用回收包材灌装散酒或低端酒制假,反映出部分包材供应商、市场监管部门对包材管理存在漏洞。据此,江阳区检察院向市场监管部门等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提出完善名优酒包材管理等建议,相关单位均及时采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零口供”的假冒名优酒商标权案件时,要全面收集证据,同时可依托酒类知识产权保护特色实验室,创新对涉案酒水的包材特征进行同一性检验。通过检验鉴定意见,证明涉案酒水真伪和制假工艺,认定查获假酒的来源,补充完善指控证据体系。对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可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助力堵塞监管漏洞、完善制度机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二 赵某侵犯著作权、虚开发票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1年,赵某通过申请注册imomoe.ai、imomoe.in、imomoe.jp等域名,租赁服务器运营某动漫网站,并实际管理、维护。期间,赵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该网站为平台,通过链接正版视频网站或者其他非法资源网站,传播“秦时明月”“哪吒传奇”“猪猪侠”等中外动漫作品2100余部共3万余集,为公众提供观看服务。赵某通过在网站上承接广告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赵某要求上游开票方将本应开给自己等人的租赁服务器费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给没有交易关系的第三方某公司,总票面金额共计130万余元。赵某收取“开票费”共计54900元。
2024年9月19日,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天府新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虚开发票罪对被告人赵某提起公诉。2024年12月13日,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赵某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7月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8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接权利人报案,对某动漫网站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立案侦查。2023年11月13日,成都市公安局以赵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成都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023年11月20日成都市检察院对赵某批准逮捕,并要求就赵某涉嫌虚开发票罪开展侦查。2024年3月14日,成都市公安局以赵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虚开发票罪向成都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4月12日,成都市检察院将本案交由天府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综合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要件事实。针对涉案视听作品著作权人分散且多为境外著作权人的情况,检察机关主动与国家版权局批准的版权认证机构协作,确认犯罪嫌疑人及网站未取得相关著作权人许可。同时引导侦查机关查明相关主体无信息网络传播视听作品节目许可、域名未经icp备案和网安备案,即某动漫网系非法传播事实。结合赵某无法提供任何授权证明,从而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综合认定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二是全面核实网站非法传播的视听作品数量。检察机关综合全案事实,调整以某动漫网非法传播的全部2100余部共3万余集中外动漫作品作为指控对象,并要求侦查机关在随机抽样的基础上,通过图像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系“相同作品”,确保了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三是准确查明技术事实和侵权行为性质。针对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侵权技术原理不明问题,检察机关在技术人员协助下,根据指定视频的溯源过程、视频下载地址的动态变化特征,查明涉案网站是通过“深度链接”方式提供视听作品观看服务,并且前期存在直接“盗链”权利方视频情况,后期则全部转变为链接至第三方盗版资源站点获取资源。基于上述技术事实,检察机关认定赵某虽非直接提供作品,但符合信息网络传播实质要件,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依法申请技术调查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辅助说明该案技术事实。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技术调查官辅助办案机制、检察技术一体化使用机制,在技术人员协助下,构建起证明犯罪嫌疑人对涉案网站全方位掌控的证据链条,让犯罪嫌疑人身份从“虚拟”回归“现实”。检察机关在引入技术调查官查明技术事实后,进一步申请技术调查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辅助说明鉴定意见,详细解释深度链接等侵权技术原理,回应被告人和辩护人技术性辩解、辩护,消除审判人员技术认识壁垒,为犯罪指控提供充足的技术助力。
案例三 郑某某、谢某某销售侵权复制品,章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19年下半年,郑某某、谢某某商定在某平台上开设网店销售盗版音乐磁带牟利,其中郑某某负责筹集启动资金、网店日常运营、打印快递单等,谢某某负责购进盗版音乐磁带、设计磁带封面、快递发货等,所获利润由二人平分。后郑某某、谢某某从章某等处进购成品或半成品盗版音乐磁带,并使用封口机等工具进行包装,再通过“铭悦厅音像店”等网店对外销售给全国各地买家。2024年5月14日,资中县公安局民警将上述销售盗版音乐磁带窝点查获,现场扣押盗版音乐磁带35箱、封口机1台、磁带贴纸2箱、电脑主机1台。经认定,涉案音乐磁带为盗版出版物。经查,郑某某、谢某某经营网店销售侵权音乐磁带金额累计400余万元,从中获利50余万元。
2022年以来,章某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碧慧苑小区一出租房内搭建工作室,使用磁带复制机、磁带封装机等设备刻录复制音乐作品,经过封装制作成音乐磁带,再销售给郑某某、谢某某。2024年7月12日,资中县公安局民警将上述制售盗版音乐磁带窝点查获,现场扣押已刻录音乐磁带1363盒、分装机3台、复制机5台等涉案物品若干。经新闻出版部门鉴定,查获扣押的涉案音乐磁带为非法出版物。经查,章某向郑某某、谢某某销售了66万元的侵权音乐磁带,从中获利20万元。
2025年7月9日,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资中县检察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被告人郑某某、谢某某提起公诉,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章某提起公诉。2025年8月7日,资中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某、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4月24日,资中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资中县检察院同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2025年3月18日,资中县公安局以郑某某、谢某某、章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资中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结合犯罪嫌疑人辩解,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检察机关根据行为人是否能够提供“刷手”信息、支付佣金记录等线索,积极开展调查核实,按照“刷手”信息特征、反复批量购买特征、快递邮寄特征等因素进行综合识别分析,无法直接判断的结合佣金支付金额进行反向折算,对有证据证明确系虚假刷单的销售订单和对应数量在犯罪金额中予以扣减,对其他无线索或证据支撑的辩解不予采信。综合全案证据,检察机关依法认定郑某某、谢某某销售盗版音乐磁带金额为400余万元。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郑某某等3人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共70万元。
二是区分侵犯著作权和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准确适用法律。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行为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晰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行为类型,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郑某某、谢某某购进盗版音乐磁带后对封面进行设计包装再予以销售的行为,整体上仍然系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据此,检察机关改变公安机关的罪名认定,对郑某某、谢某某以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予以指控,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认定事实、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
三是加强音乐版权保护宣传,同步推动协同治理。检察机关坚持精准打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通过庭审观摩、社区宣传、媒体报道等多种方式加强音乐版权保护宣传,检察履职情况被《检察日报》、最高检微信公众号采用刊发并被其他多级媒体转载报道。同时检察机关联合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联合制定《资中县打击知识产权领域犯罪联席会议制度》,搭建线索研判、行刑衔接、案件会商、行业治理等协作平台,共建知识产权执法司法协同保护体系。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网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时,要结合网络犯罪案件特征依法全面审查案件,依法准确认定侵犯著作权相关罪名,核实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合理辩解,依法认定其非法经营数额。在履职中要注重以案释法、凝聚合力,通过多种方式加大普法宣传,推动侵权乱象系统治理、协同治理,共建知识产权执法司法协同保护体系,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案例四 彭某等4人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2024年5月,彭某与张某某、何某某、邓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印制销售《学案导学 数学 大一轮复习》等教辅书籍。邓某某根据彭某等人提供样本在成都市高新区印制上述教辅书籍2.7万余册。彭某等人联系好销售事宜后,邓某某将盗版教辅发往四川省雷波县等多地中小学校。彭某等人已销售盗版教辅金额539068元,未销售盗版教辅价值94324.5元。
2025年6月9日,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雷波县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彭某等4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14日,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彭某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7月15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直属分局接凉山彝族自治州新闻出版局移交线索立案侦查。2024年12月17日,该局以彭某等4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雷波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客观查明犯罪数额,推动损害赔偿。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调取销售记录、银行流水、物流单据、交易凭证等客观证据,查明盗版教辅的实际销售价格,统计出销售金额,并以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未销售教辅的货值金额,综合认定犯罪数额。在审判环节,检察机关推动被告人向案涉教辅发行方赔偿损失150余万元。
二是延伸检察监督职能,促进堵漏建制。针对中小学校使用盗版教辅、部分学校存在违规采购、加价收费等涉嫌违纪违法问题,检察机关一方面在相关学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向师生指出盗版书籍的危害,相关学校主动停止使用盗版教辅;另一方面依法移送相关违法违纪线索,推动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教辅订购、使用开展专项整治。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侵权盗版案件,应当从知识产权保护出发,明确著作权是对作品的保护,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固定权利证据,客观查明销售金额、货值金额,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确保对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精准打击、不枉不纵。通过进校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提升尊重原创、尊重版权的意识,推进教学相关版权领域治理工作,促进教辅产业链的规范管理,切断侵权盗版教辅流入校园的产业链条。
案例五 马某某、赵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经营“songtaste8.com”音乐网站,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歌曲。2021年1月,李某某邀请马某某、赵某加入网站经营,各出资500元入股,李某某继续负责歌曲上传和网站维护,马某某提供其微信账户用于收款,赵某担任客服。据查,李某某单独经营期间,未经许可传播他人歌曲共12630首。三人共同经营期间,未经许可传播他人歌曲共计1104首。该网站经营期间,李某某获利1870元,马某某、赵某各获利340元。
2024年12月27日,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绵阳高新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对马某某、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5年1月9日,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互联网音乐有关职业。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2025年1月15日,绵阳高新区检察院向四川省三台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以下简称三台县文旅局)制发《检察意见书》,提出对马某某、赵某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2025年2月24日,三台县文旅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马某某、赵某作出警告并各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马某某、赵某接受行政处罚并主动履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4月20日,三台县公安局接三台县文旅局发现的“songtaste8.com”音乐网站违法传播侵权歌曲线索后,立案侦查。2024年12月5日,三台县公安局以李某某、马某某、赵某3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绵阳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精准认定犯罪情节,实现分层分类处理。绵阳高新区检察院审查后,综合全案情况,对共同犯罪中负责网站运营和上传歌曲的主犯李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对仅提供收款码的马某某和仅入股但未实际履行客服职责的赵某,依法认定为从犯,结合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从轻、减轻处罚,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是办案团队一体化履职,跨区域开展反向衔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绵阳高新区检察院“绵州·吾为之”知识产权办案团队立即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经审查认为,马某某、赵某二人虽免于刑事处罚,但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该案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三台县,行政主管机关为三台县文旅局,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规定,绵阳高新区检察院依次书面征求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和三台县文旅局的意见。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应牢固树立综合保护理念,对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时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对于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刑事与行政处罚管辖地不一致的情况,两地检察机关应强化协同,共同推动与属地行政主管机关有效联动。
案例六 “青川天麻”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青川天麻”包括青川野生天麻和以其为原生种培育的人工天麻,是四川省青川县特产之一,以高天麻素含量(≧0.4%)和优良品质闻名。2010年,“青川天麻”被列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人工天麻需要定期从青川野生天麻进行采集和培育,以保证其品质和产量。青川野生天麻是“青川天麻”地理标志的重要支撑。2021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将天麻列入国家二级保护植物。2025年1月,青川县青溪镇野生天麻经青川县蜀道地中药材发展有限公司、西南交通大学混杂群体系统选育,形成“青乌1号”(川认药2025006),被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认定为新品种。青川野生天麻长期被无序采挖,部分中药材和土特产经营店存在非法收售的行为。上述情况不仅有损植物品种保护,也影响国家地理标志发展,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直面保护难题,深入调查核实。2025年8月,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川县检察院)在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该线索。2025年8月4日,青川县检察院对该线索立案调查,通过实地走访青川县13个乡镇中药材收购店和土特产经营店、调取采集证发放台账、询问采药群众等方式,查清青川野生天麻长期被无序盗采、非法收售等情形,行政机关未对上述行为进行查处,未制定、发布过野生天麻禁采期、禁采区和禁止使用的方法等公告,致使青川野生天麻数量逐年减少。部分生产经营者擅自使用、冒用“青川天麻”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相关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对此未能有效监管。经向专家咨询“青川天麻”的保护建议,认为野生天麻是人工天麻新品种研发、培育的基因库,对天麻产业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持续的破坏性盗采导致青川野生天麻无法继续繁殖、植物新品种研发基因丢失,不利于“青川天麻”这一国家地标产品的保护和发展。
二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守护“金字招牌”。2025年9月4日,青川县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人民监督员召开听证会,就“青川天麻”存在的发展难题充分讨论、厘清各行政机关职能职责,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达成一致意见。9月9日,青川县检察院向青川县农业农村局、青川县林业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青川县内私挖滥采、非法收售野生天麻的行为进行处理,加强野生天麻资源消长动态监测,强化天麻种质资源保护,推动建立野生天麻保护点、设置保护标志。收到检察建议后,两局立即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开展整治,依法引导并规范野生天麻采集、收售行政许可,同时建立健全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私挖滥采、非法收售野生天麻、滥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等行为的监管,并积极推进野生天麻保护点的建设工作,目前青川县已初步建立三个野生天麻保护点。
三是延伸检察服务触角,共护产业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青川县检察院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及属地政府沟通联系,通过联合普法等形式,形成“司法监督+行政履职+属地管理”一体推进的保护格局,有效实现青川天麻“资源保护—品质提升—品牌增值—反哺保护”的良性循环。同时,主动为“青川天麻”区域公共品牌提供相关法律服务10余次,推动落实野生天麻采集、收售行政许可等相关制度,有效促进了天麻的产业规模发展。目前,青川县域内已形成了6000余亩人工天麻种植规模,带动1000余名农民从事天麻产业生产加工,综合产值达4.5亿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源头保护与末端治理,在保护野生天麻种质资源的同时,加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青川天麻”的保护和使用,在履职过程中兼顾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和地方经济发展,促进行政机关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实现司法保护与行政监管的有效衔接,为品牌保护、产业发展、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法治化环境。
案例七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就茶品牌国家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发检察建议案
【基本案情】
四川省荣县是“中国花茶之乡”,其“荣县花茶”“荣县绿茶”系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25年全县茶叶综合产值超50亿元,带动5万余农户户均年收入超2万元,成为乡村振兴核心支柱产业。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荣县检察院)在走访企业时,某茶企负责人反映其公司茶产品频繁遭受恶意投诉举报,希望得到检察机关帮助。同时,人大代表提出栀子花缺乏相关标准,希望检察机关介入推动,保护本县蓬勃发展的栀子花茶产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开展深入调查,发现相关问题。荣县检察院遂开展荣县茶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全县茶企、栀子花种植专业户进行走访调查,并调阅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案件记录,发现多重问题:一是国家地理标志使用不规范,品牌保护力度不足;二是茶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健全,缺乏常态化风险排查和预警机制,茶企知识产权维权难度较大,个别茶企因品牌标识问题频繁遭受投诉举报;三是栀子花产业发展存在短板,栀子花缺乏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制茶工艺、品质控制无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可循。
二是召开多方座谈,形成保护意见。荣县检察院认为,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荣县市场监管局)、荣县农业农村局在国家地理标志使用保护、规范茶产业市场秩序、栀子花产业规划中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为凝聚共识,荣县检察院邀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健、工商联等相关部门与县域茶企代表召开座谈,会议初步形成了加强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保护、建立风险排查保护预警机制、规范交易市场秩序等一致意见,为检察机关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提供了精准性、实用性的建议内容。
三是制发检察建议,促进规范治理。荣县检察院分别向荣县市场监管局、荣县农业农村局送达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提出了加大全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注重茶产业知识产权案件风险预警、增强茶产业竞争力、规范茶叶交易市场秩序、科学规划产业发展等建议。2025年2月,荣县市场监管局书面回复,该局对全县茶企商标、专利、企业信息等进行摸排梳理并实行台账化管理,依法查处地理标志产品违法行为6起,并达成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线索同步移送公、检的一致意见。2025年11月,荣县农业农村局书面回复,该局修订完善了“荣县花茶”“荣县绿茶”地理标志证明使用管理规范,明确了品牌及形象授权使用公司名单;依托荣县茶产业协会,建立市场信息定期收集与发布机制;推动“公司+基地+农户”的订单农业模式,稳定产销关系。同时,检察机关在全县茶企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座培训会上,为茶企开展法治体检以及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宣讲,开展现场维权咨询服务。
四是深化府检联动,配合标准立项。荣县检察院在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下,针对茶品牌保护中栀子花缺乏食品标准这一核心问题,会同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赴京、蓉咨询标准制定路径,推动农业农村、卫健部门配合四川省卫健委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栀子花”立项评审所需样本选取、实地调研工作,“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栀子花”成功列入《2025年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第一批)》。2025年12月28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发布《栀子花茶》团体标准,荣县茶企受邀参与起草。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发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作用针对茶产业发展中不同主管部门的监管漏洞,根据其职责范畴分别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修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范、开展专项整治、建立产业发展机制,有效解决地理标志使用不规范、栀子花产业发展无序等行业性、普遍性问题,助力行业系统治理的提升,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系统治理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府检联动工作机制作用,形成“检察推动、部门履职、政企参与”的多元治理格局,推动栀子花地方标准立项以及全国栀子花茶团体标准制定,促进地方特色产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以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助力乡村振兴和县域特色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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