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一时松,火灾一秒钟

如果心存侥幸违规动火

无证上岗、无审批作业、无防护操作

最终换来的

可能会是法律的严惩和血的教训

据浙江消防消息

4月16日

浙江温州瑞安市一男子董某某

因无证违规动火引发加工厂火灾

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二日

3月16日,董某某在瑞安市塘下镇韩田村某加工厂内开展动火作业时,操作产生的火花不慎引燃了车间内的易燃可燃物,火势迅速蔓延,现场很快陷入浓烟之中。

△火灾事故现场

接到报警后,消防救援部门第一时间调集力量赶赴现场处置。经过消防救援人员全力扑救,现场明火被迅速扑灭,成功避免人员伤亡及火势进一步扩大,但车间内部分物资被烧毁,造成一定财产损失。

△气焊切割所用工具

△气焊切割所用氧气瓶

多项违规!每一项都埋下致命隐患

经消防部门核查确认,这起火灾是董某某主观过失导致的事故,其违规行为多达5项,每一项都为火灾发生埋下致命隐患:

1

❌无证上岗:董某某明知自己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具备动火作业资质,仍擅自开展动火作业,无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硬性规定;

2

❌ 未办审批:动火作业前,未按规定办理任何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无视作业流程,擅自违规开工;

3

❌ 未清隐患:作业前未清理周边易燃可燃物,也未采取任何防火隔离措施,让火花有了“可乘之机”;

4

❌ 无消防设施:作业现场未配备充足有效的消防设施,即便初期出现火情,也无法及时遏制火势蔓延;

5

❌ 未查现场:作业完毕后,未全面检查现场、未彻底消除遗留火种,进一步扩大了火灾发生的风险。

经查,董某某在明知自身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且未事先办理审批的情况下,仍在加工厂二楼处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造成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董某某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违规动火作业

若操作不当或防范措施不到位

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相关责任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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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防范事故发生

这十种情况

一定不能动火作业

请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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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消防

制作:中国应急管理报社融媒体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