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日,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两个违法行为:(1)该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8日和5月26日共采购入库了600箱产地为浏阳市的组合烟花,该批次组合烟花产品与包装箱之间安装有垫板,不符合《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GB 19593-2015)第5.4.5条,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抽检的部分产品未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处理结果

针对违法行为(1),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0.5万元;针对违法行为(2),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0.5万元。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合并罚款1万元。

专家评析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烟花爆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依据《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GB 19593-2015)第5.4.5条,产品与包装(含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之间不应增加垫板,筒体之间不应安装隔板。《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烟花爆竹批发公司采购的600箱组合烟花产品与包装之间安装有垫板,不符合国家标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部分烟花产品未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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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  )年备查。

A. 1

B. 2

C.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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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