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蒋鹏 陈捷

4月23日,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职场性侵致精神工伤认定”劳动争议案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事人崔丽丽主张各项工伤待遇及权益共计250余万元。这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的背后,是“精神工伤”的认定与保护,涉及停工留薪期待遇、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工伤医疗费及十级伤残等级对应的一次性伤残待遇等。

从个案到普遍

精神工伤的法治保护之路

据报道,2023年9月,崔丽丽作为公司销售总监受公司指派赴杭州出差,在参加商务宴请后醉酒,遭公司实控人(总经理)王某性侵。案发后,崔丽丽被确诊为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无法继续正常上班,但公司并未为其申报工伤认定,反而以“未遵守请假制度、无故旷工”为由,于同月将其解除劳动合同。

被开除后,崔丽丽自行向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4年12月,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规定,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2025年1月21日,公司不服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2025年7月16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在相关行政诉讼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崔丽丽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25年9月23日,该案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因工伤劳动能力伤残鉴定案件中止。随着十级伤残鉴定结论的出具,案件恢复审理,并进入一审阶段。

崔丽丽案并非孤例。据新京报报道,2025年9月,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考先例”,为一位出差时遭客户强制猥亵患上精神类疾病的女职工王琪(化名)认定了工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明确表示,“会参考先例,尝试去做”。

法律演进

精神工伤认定的三大类

“精神工伤”并非正式法律术语,而是对因工作原因导致精神障碍、并被认定为工伤情形的一种通俗表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精神伤害能否纳入这一框架,关键在于能否证明精神疾病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精神工伤的认定呈现出清晰分类,其中一类是器质性精神损伤。据南方周末报道,通过检索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中“工伤”“精神疾病”筛选39个案例分析,其中14个获法院支持的案例中,有4例明确当事职工所患精神疾病是由外伤引起的器质性精神损害。典型案例如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涛,在施工中被铁撬棍击中头部,诊断为头顶部皮裂伤,半个多月后出现严重精神障碍,最终在家中将妻儿砍伤后割腕自杀。河北省保定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认定杨涛是因头部裂伤造成的外伤性精神病并最终导致死亡。此类因颅脑器质性损伤引发精神障碍的情形,因果关系清晰,认定最为顺利。

还有一类是躯体伤害伴发精神障碍。这类部分获法院支持的案例中,职工受到身体伤害后患上焦虑障碍、PTSD等,但未见有器质性颅脑损伤。此类案件中,虽有躯体伤害作为“引子”,但精神伤害的严重程度远超躯体损伤本身,认定过程也相对顺利。

此外,纯粹精神刺激认定最为困难。在获认定工伤的案例中,还有约半数职工没有遭受任何肢体损伤,仅因工作中的惊吓或言语冲突而出现精神障碍。例如,有教师在上课期间受到学生家长辱骂,当场精神受刺激,此后近一年多次住院;有员工受到同事语言刺激后做出异常举动,医院鉴定认为其PTSD与单位发生的纠纷有直接关系。此类纯粹因精神刺激引发的精神障碍,由于缺乏“外力作用”的直观证据,认定难度最大。

值得注意的是,在未被认定为工伤的25个案例中,案情相似的案件在不同地区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例如,工人牛霞在工作期间右手食指受伤后精神出现异常,确诊精神症状及抑郁发作,半年后服毒自杀,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关于“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驳回了工伤认定。而前述杨涛自杀被认定为工伤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自残或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应指并非因工作和工作事故遭受伤害的情况,杨涛的自杀是在遭受事故伤害后导致精神障碍所表现出的后果,二者性质不同。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折射出精神工伤认定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尚未统一。

制度补位

从政策破冰到立法完善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消息,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的调整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新增了“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类别,并将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纳入其中,但适用对象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等应急救援人员。这一调整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正式将精神障碍纳入职业病保护范围,但适用范围仍有待进一步扩展。

2025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受理相关工伤认定申请,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施婧葳指出,在精神类疾患工伤认定中宜采取“相当因果关系”标准,即不苛求精神疾病发病和工作之间的必然联系,只要求判明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可能性。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海明则认为,有人担心精神障碍边界开放、治疗手段有限、治愈标准模糊,但这更多是一个实践尺度的把握问题。

从崔丽丽案到王琪案,从个案突破到政策跟进,我国工伤保障制度正逐步将“看不见的精神创伤”纳入法治保护范围。据工人日报报道,“劳动者精神健康保障备受关注,各地行政和司法机关通过办理典型案件依法捍卫劳动者体面劳动的权利”被评选为2024年度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事例之一。

个案突破只是起点。如何在立法层面明确精神工伤的认定标准和待遇体系,如何在劳动者权益保障与制度运行效率之间找到平衡点,仍有待制度层面的进一步回应。面对劳动者精神健康保障中的新问题与新挑战,行政和司法机关正积极回应社会需求,保障劳动者体面劳动、尊严生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