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婷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张磊
“终于拿到了撤销登记的决定书,这十几年的‘糊涂婚’终于了结了,感谢检察机关,你们辛苦了!”近日,达州市达川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其当事人伍某终于摆脱了困扰自己16年的错误婚姻登记,收到民政部门撤销决定后,他第一时间为办案检察官杨峰表示感谢。
结婚生子后妻子离家出走
丈夫诉请离婚却陷入“死胡同”
2008年,伍某与湖北丹江口市的肖某在广东一制衣厂相识。2009年,肖某随伍某回老家达州市达川区办理结婚登记,后来儿子出生,一家三口的生活本应就此展开。然而这段婚姻很快出现裂痕,2010年5月,肖某因夫妻矛盾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信。
多方寻找肖某无果后,伍某决定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却发现自己陷入了一个“死胡同”。去年2月,伍某向湖北丹江口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立案庭审查后被告知,结婚证上记载的身份证号在公安系统中无对应人口信息,无法确认被告身份,案件无法受理。无奈之下,伍某转而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法院审查认为,该登记行为发生于2009年,且有证据表明伍某2011年已知晓肖某结婚证上的身份信息不实,伍某提起撤销诉讼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按照法律规定不予立案。
求助无门的伍某最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官锁定监督切入点
川鄂协作破解证据调取难题
“伍某、肖某二人的婚姻早就名存实亡,民事诉讼走不通,行政诉讼进不去。伍某手持有效的结婚证,却离不了婚,又撤销不了登记,如何发挥检察职能找准监督的切入点,切实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杨峰检察官在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思考道,结婚证上的“肖某”在户籍系统中并无对应信息,但湖北省存在一名出生于1992年的同名人员——其出生日期与结婚证所载的仅年份不同,但该“肖某”现户籍地址位于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如何证明该户籍人口与结婚证上的“肖某”系同一人,成为检察机关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否则整个监督程序将难以推进。
本案关键证据分散于达州市达川区、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湖北省丹江口三地,横跨两省。面对取证困境的问题,达川区检察院依托跨区域检察协作,分别向郧阳区、丹江口市检察机关发出协助调查函,委托协助调取当事人肖某原始户籍信息、户籍迁移材料及肖某在郧阳区的婚姻登记档案。
两地检察机关迅速响应、同步行动,协助调取户籍档案、并向肖某父亲肖某云及户籍地村委会工作人员核实情况。肖某云辨认出2009年结婚登记表上照片是其女儿肖某,同时,据肖某云陈述,肖某早年外出打工时与达州市达川区的对象结婚,2020年又在湖北郧阳区与他人结婚并将户口迁入该区。这一关键证言与伍某的陈述、肖某原始户籍信息及婚姻登记档案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结婚证上的肖某与湖北省郧阳区的肖某系同一人,其2009年婚姻登记系当时因未达法定婚龄而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
检察建议发出了结“糊涂婚”
女方被纳入严重失信人名单
“如果撤销2009年的婚姻登记是否会导致2020年肖某‘重婚’行为失去认定基础?如何平衡法理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萦绕在杨峰心头的问题,正是此类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症结。如果简单一撤了之,肖某利用虚假身份信息结婚、达到法定婚龄后又以真实身份与他人登记的行为,是否就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后果?这不仅关乎个案的公平正义,更涉及对婚姻登记秩序的维护和警示价值的彰显。
杨峰决定跳出“就案办案”的思维定势,他查阅了两高、两部《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和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发现此类问题的处理核心在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既要纠正错误的婚姻登记,又要防止因程序空转导致新的矛盾滋生。经过反复研判,杨峰逐渐厘清思路,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是对行政管理秩序的纠正,而非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豁免。肖某的重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认定,与2009年登记是否撤销并无必然联系。相反,及时纠正错误登记,有利于厘清法律关系,还原真实的婚姻状况,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权利义务边界。
最终,达川区检察院依法向达川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肖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办理的婚姻登记,并建议将肖某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民政部门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经审慎核查,采纳了检察建议,依法撤销该错误婚姻登记,并按规定在全国婚姻登记管理系统中予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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