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玮婧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4月21日,川渝法院知识产权宣传周联合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通报了2025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在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诉成都某科技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四川法院首次就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著作权保护作出明确裁判,确立了“连续性智力投入与实质性表达转化”的认定标准,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作为作品受到法律保护提供了清晰规则,有效保护了创作者在新技术条件下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伴随AI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创作者使用AI生成作品,这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吗?这起典型案例给出答案。
在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诉成都某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利用AI软件辅助独立创作完成六部视频(以下简称案涉视频)并取得AIGC作品数字备案证书,享有完整著作权。成都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络平台通过多个账号发布去除水印和来源标识的侵权视频,并在评论区引导用户添加其企业微信,以此为营销噱头销售AI商业视频课程牟利。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成都某科技公司发布的侵权视频的内容完整或实质性使用了案涉视频。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创作案涉视频时,经历了撰写脚本台词、用AI软件生成分镜、筛选素材、生成配音配乐、使用剪辑软件进行视听融合等复杂的人机协同过程。
➤案涉视频构成视听作品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视频的创作过程并非简单输入提示词由AI“一键生成”,而是经历了独立创作脚本、台词、配乐的前端构思,反复调试参数与提示词、多轮生成筛选的生成控制,对AI生成的离散画面进行剪辑、配音配乐整合、节奏编排等后端表达的三个递进式环节。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对案涉视频的叙事节奏、转场逻辑、声画对位等核心表达要素形成了实质性控制和个性化选择,其智力劳动已从“思想”层面转化为具体的“表达”,达到了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阈值。故案涉视频构成视听作品。
➤成都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成都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的案涉视频,使不特定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构成对原告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案涉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成都某科技公司赔偿原告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本案明晰了人机协同创作的法律边界,确立了“连续性智力投入与实质性表达转化”的认定标准,明确创作者在使用AI工具辅助创作的情况下,在脚本创作、参数调试、素材筛选、后期剪辑等全流程中进行实质性智力投入所形成的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作为作品受到法律保护确立了清晰的裁判规则,有效保护了在新技术条件下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在上诉期内主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案件在依法确立行业前沿规则的同时,切实实现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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