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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昌都市察雅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对涉案被告人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彰显了法律对暴力犯罪“零容忍”的坚定立场,切实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稳定。
经审理查明,本案中被告人因工作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争执时,未能理性处理矛盾,造成被害人身体受到损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严惩。且被告人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庭审中,法庭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赔偿等情节,结合案件起因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存在一定过错,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予以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罚,依法作出公正裁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为冲动暴力付出沉重法律代价。
主编:姚海全
编审:央金
见习编辑:沈梦婕
来源:西藏察雅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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