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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摩托车爆改“移动小吃车”
看似便利经营
实则暗藏重大交通安全隐患!
近日
拉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城西大队
成功查获一起流动商贩
私自改装三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当日,执勤民警
在天海路巡逻管控工作中
一辆号牌为藏AX38**的三轮摩托车
引起了民警的注意
该车原本是普通三轮摩托车
却被驾驶员马古**私自改造
在车辆后方违规安装了
小吃烹饪支架及操作台
俨然变成了一辆“移动小吃车”
民警立即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驾驶人马古**
对自己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供认不讳
针对该违法行为
拉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相关规定
依法对马古**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同时责令其限期整改
将车辆恢复原状
民警现场对其开展
交通安全警示教育
详细告知非法改装机动车的严重危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十九条 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改装机动车的危害不容忽视
尤其此类改装为
“移动小吃车”的三轮摩托车
安全隐患更为突出
重心严重偏移
01
原本设计用于载货的三轮摩托车,加装支架和操作台后,尾部重量剧增,行驶中易出现侧翻、失控,尤其在转弯、刹车或路面颠簸时,风险翻倍。
操作视野受限
02
加装的操作台会遮挡驾驶人后方及侧方视线,无法及时观察后方来车和行人,易引发追尾、剐蹭事故。
破坏车辆原有安全结构
03
改装过程中可能改动车辆刹车、转向等核心安全部件,降低车辆制动和操控性能,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无法及时避险。
违规经营叠加安全隐患
04
“移动小吃车”多在人流、车流密集区域停靠经营,改装车辆本身稳定性差,易与行人、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同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杂物也会影响道路通行秩序,形成双重安全隐患。
警方提醒
机动车的设计、生产
均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擅自改装机动车
不仅违反法律法规
更会破坏车辆原有安全性能
给自身和他人的出行安全
带来极大隐患
主编:蒋翠莲
编审:高月明
编辑:顿珠扎西
来源:拉萨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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