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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摩托车爆改“移动小吃车”

看似便利经营

实则暗藏重大交通安全隐患!

近日

拉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城西大队

成功查获一起流动商贩

私自改装三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当日,执勤民警

在天海路巡逻管控工作中

一辆号牌为藏AX38**的三轮摩托车

引起了民警的注意

该车原本是普通三轮摩托车

却被驾驶员马古**私自改造

在车辆后方违规安装了

小吃烹饪支架及操作台

俨然变成了一辆“移动小吃车”

民警立即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驾驶人马古**

对自己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供认不讳

针对该违法行为

拉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相关规定

依法对马古**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同时责令其限期整改

将车辆恢复原状

民警现场对其开展

交通安全警示教育

详细告知非法改装机动车的严重危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十九条 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改装机动车的危害不容忽视

尤其此类改装为

“移动小吃车”的三轮摩托车

安全隐患更为突出

重心严重偏移

01

原本设计用于载货的三轮摩托车,加装支架和操作台后,尾部重量剧增,行驶中易出现侧翻、失控,尤其在转弯、刹车或路面颠簸时,风险翻倍。

操作视野受限

02

加装的操作台会遮挡驾驶人后方及侧方视线,无法及时观察后方来车和行人,易引发追尾、剐蹭事故。

破坏车辆原有安全结构

03

改装过程中可能改动车辆刹车、转向等核心安全部件,降低车辆制动和操控性能,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无法及时避险。

违规经营叠加安全隐患

04

“移动小吃车”多在人流、车流密集区域停靠经营,改装车辆本身稳定性差,易与行人、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同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杂物也会影响道路通行秩序,形成双重安全隐患。

警方提醒

机动车的设计、生产

均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擅自改装机动车

不仅违反法律法规

更会破坏车辆原有安全性能

给自身和他人的出行安全

带来极大隐患

主编:蒋翠莲

编审:高月明

编辑:顿珠扎西

来源:拉萨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