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鸿飞 熊卓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手机丢了,好不容易找回来,里面的照片、通讯录、工作资料却全被删了……这该怎么办?

近日,成都金牛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手机遗失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拾得人擅自将手机交给他人使用并删除数据,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相应损失2000元。

找回遗失手机后发现数据全部被删

2025年2月,张涛(化名)带着年幼的孩子在广场乘坐缆车游玩时,不慎将手机遗落在缆车内,待他发现后,于当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警方追查,涉案手机被成功找到,张涛随后前往派出所领回手机。然而,当他重新打开手机时却发现,手机内的数据信息已全部被删除,且无法恢复,而他也从未对手机数据进行过备份。

经查,拾得手机的郭明(化名)将手机交给自己的老丈人石亮(化名)使用。石亮在打开手机后,将其中数据全部抹除,导致张涛手机内存储的大量重要信息永久、不可逆地消失:包括一万五千多张照片、一千余个视频、大量备忘信息、通讯录,以及张涛与客户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石亮承认在使用手机时删除了手机内的资料,但否认进行过刷机。事后,石亮主动向派出所说明情况,并将手机交回,手机及手机卡均完好无损。

张涛认为,郭明、石亮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严重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涛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拾得人送交前负有妥善保管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送交前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郭明拾得手机后未履行法定返还或上交义务,而是擅自转交石亮使用,其行为存在过错,构成对张涛财产权的侵害。石亮在明知手机系拾得物的情况下,未主动归还,反而删除手机数据并继续使用,导致张涛数据无法恢复,其行为亦构成侵权。郭明、石亮的共同行为致使张涛遭受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郭明、石亮向张涛赔偿相应损失2000元。

法官说法

1.拾得遗失物后,法律规定的“正确做法”是什么?

很多人以为,捡到东西“不还”才算违法,只要最终还了或者交给别人处理就没问题。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里的关键词是“应当”,这是一个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正确的做法只有两种:直接联系失主;或立即送交公安机关、地铁站务、商场服务台等有权部门。

捡到东西后,不要随便转交给朋友、家人“代为保管”或“帮忙处理”。只要没有交给法定部门,你始终是法律上的保管人,要对物品的安全负责。

2.删除他人手机数据,是否构成侵权?

手机最终还回去,删掉一些数据,也能算侵权?答案是:“算”。手机内的照片、通讯录、聊天记录、工作文档等数据,虽然无形,但具有财产价值和人格利益。从财产角度看,这些数据是用户投入时间和精力形成的,丢失后重新获取需要成本;从人格利益角度看,很多数据涉及个人隐私和情感记忆。

擅自删除他人手机、电脑、云盘中的数据,轻则构成民事侵权,重则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法律保护数据权益,但权益受损后能恢复如初吗?

通常不能。法律通过赔偿等方式弥补财产损失,但数据的唯一性、情感价值往往无法复原。本案张涛因未对手机内的重要数据进行任何备份,手机被拾得人删除数据后,所有资料无法恢复。张涛的遭遇说明,依赖事后追责不如提前备份。保护好个人数据,才是对自己最好的负责。

对于重要数据,定期备份应该是每个人的基本习惯。开启手机自动备份功能、使用云服务、定期导出到电脑或硬盘,几分钟的事,就能避免无法挽回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