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消息,2026年4月16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余金生执行死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临场监督。执行前,余金生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该案被害人是网红“罗大美”,原名尚某锋,河南许昌人,殁年30岁。其自幼对戏曲表现出浓厚兴趣,因家庭条件较差,尚某锋辍学外出打工,后凭着打工挣的钱去艺校学习。毕业后,尚某锋跑过商演、做过微商,2018年开始“反串”直播表演,后取名“罗大美”。

为更加贴近“反串”角色,尚某锋还割了双眼皮。尚某锋在网络上颇具人气,直播带货也为尚某锋积累了些许财富。尚某锋一直正常工作、生活,直至2023年7月5日出事。

网红罗大美生前照片

据公诉机关指控,余金生在与尚某锋交往过程中,知道尚某锋是一名“网红”,比较有钱,遂产生对尚某锋实施抢劫、勒索钱财的想法,便与其同居女友沙玉姣、南阳某整形医院业务员杨某多次商议抢劫、勒索钱财。

2023年7月初,杨恒受余金生指使,多次约尚某锋见面均无果。2023年7月5日晚,按照余金生指使,杨某将尚某锋诱骗至余金生租住处后下楼等待,后余金生指使沙玉姣向杨某支付500元。

余金生使用尼龙绳等工具将尚某锋手脚捆绑、在嘴上贴封条,开着尚某锋的保时捷轿车将尚某锋转移至南阳市南召县南河店镇桑树坪村一处闲置平房内,其间多次对尚某锋进行恐吓,胁迫尚某锋向沙玉姣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转账。

2023年7月7日凌晨,在向尚某锋索要二百余万元后,余金生与尚某锋独处期间将其残忍杀害,并将尸体运至自家红薯窖边掩埋藏匿。

经鉴定,尚某锋颈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及锐器作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或(并)颈动脉离断、颈椎分离死亡。

上述犯罪过程中,为迷惑尚某锋家人,余金生逼迫尚某锋,或者直接使用尚某锋手机给其家人发来多条虚假信息。直至2023年8月28日,尚某锋的家人才报警。

同月31日,从缅甸回国的余金生被边防民警抓获,随后被移交给河南警方,沙某姣和杨某也相继落网。

2025年10月24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余金生抢劫、故意杀人及被告人沙玉姣、杨恒抢劫一案,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余金生死刑;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沙玉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恒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三被告人依法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并责令退赔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金生、杨恒与被害人尚某锋(网名“罗大美”)三人时有交集。余金生在与尚某锋交往过程中,知道尚某锋系“网红”且比较有钱,因自己长期赌博急需用钱,便与同居女友沙玉姣及杨恒多次商议抢劫、勒索钱财。2023年7月初,杨恒受余金生指使,多次约见尚某锋未果。

7月5日晚,杨恒再次通过微信将尚某锋诱骗至余金生住处后离开,余金生诱骗尚某锋并将其手脚捆绑控制,伙同沙玉姣驾驶车辆将尚某锋转移至南召县南河店镇桑树坪村其亲戚闲置的平房内,期间多次对尚某锋进行威胁、恐吓,胁迫尚某锋向沙玉姣转账二百余万元。7月7日凌晨,余金生在与尚某锋独处期间,采取用衣服勒颈部、短刀割刺颈部等方式将尚某锋杀害,并将尸体掩埋于红薯窖内。作案后,余金生、沙玉姣二人返回南阳,将作案刀具、塑料胶带、绳子及尚某锋所穿衣物抛弃。7月7日下午,余金生返回掩埋尸体现场,对掩埋尚某锋尸体的红薯窖再次填埋。

南阳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金生、沙玉姣、杨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余金生在抢劫被害人财物后杀人灭口,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余金生主动提起抢劫犯意、预先准备作案工具、指挥策划并具体实施抢劫;沙玉姣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了看管被害人、提供收款账户、作案后毁灭罪证等行为,二人在抢劫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杨恒事前参与预谋抢劫,诱骗被害人至余金生住处,但未参与后续抢劫及分赃,在抢劫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豫法阳光、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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