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10岁的邓某在某游乐园玩耍时不慎受伤,游乐园经营者在场所张贴了安全须知,还应担责吗?近日,内江市东兴区法院审理该起邓某诉某儿童乐园经营场所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邓某156631.09元,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邓某(10周岁)的监护人为其购买了进入案涉游乐园门票一张,游乐园准许邓某独自一人进园玩耍。邓某进园之后在名为“熊猫城堡”的游乐设备中游玩时,无工作人员监督、指导,在玩耍滑梯时不慎受伤。当日经内江某医院诊断为:踝部骨折、骨断伤筋、气滞血瘀、左内踝骨折。共计产生医疗费用21508.54元,案涉游乐园已垫付19782.94元。后邓某与该游乐园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邓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经查明,虽在园区多处张贴安全须知,但在事发游乐设施旁未配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与指导。乐园经营者已为场所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儿童乐园的经营者对未成年人等特殊消费群体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经营者仅在场所张贴安全提示,未能提供及时、有效的现场看护和指导,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邓某156631.09元;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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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游乐园经营者来说,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局限于“场地无缺陷”的简单要求,延伸至动态、持续的管理与看护责任,特别是针对认知与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

审理案件确认经营者确有管理疏漏、看护不力时,往往会同时暴露监护人监护职责的缺失,这也警示家长不能将经营性游乐场所视为“绝对保险的托管所”,必须根据孩子的年龄、活动特点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可替代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第二款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