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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一批行政复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便民为民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市政府决定对长春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管辖范围作出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以长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汽开分局、净月分局、新区分局及其下属派出所,以及以长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经开大队、汽开大队、净月大队、新区大队、快速路管理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管辖。

二、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南关分局、宽城分局、二道分局、绿园分局、九台分局、双阳分局及其下属派出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所在地的区政府管辖。

三、以长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朝阳大队、南关大队、宽城大队、二道大队、绿园大队、九台大队、双阳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所在地的区政府管辖。

四、市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调整变化的,以调整变化后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按照前三项规定执行。

五、市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准确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及受理机关,方便当事人及时申请行政复议。

六、各区政府应当及时受理符合管辖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或者拖延受理,经审查发现确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同时告知当事人。

七、市政府对各区政府的受理案件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各区政府存在无正当理由推诿、不及时受理等情况,应当对其予以纠正。

八、本通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9日

原文标题: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复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告

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网

责编:陈芳馨

编审:张慧勇

监审: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