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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林芝市交通运输局公开曝光了四起交通运输领域典型案例。警示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严守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提醒广大乘客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主动选择合法正规营运车辆安全出行。

案例一

藏GQ1xxx小型普通客车非法营运案

【案情简介】2026年1月15日,林芝市交通运输局接“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举报,称车辆藏GQ1xxx涉嫌从事非法营运。当日18时30分许,该局执法人员在色季拉山113道班院内依法查获该车辆。

【调查和处理】经依法调查查明:2026年1月15日上午,驾驶员驾驶该车搭载4名乘客,从林芝市察隅县出发前往巴宜区八一镇。双方协商,到达目的地后支付乘车费用。该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现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有效证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对该车辆予以暂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藏GF9xxx小型普通客车非法营运案

【案情简介】2026年2月5日11时40分许,林芝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林芝市客运站周边巡逻时,发现车辆藏GF9xxx正在下客,形迹可疑,遂依法进行检查。

【调查与处理】经依法调查查明:该车为驾驶员从林芝某汽车租赁公司承租的车辆,车辆使用性质为“租赁”。2026年2月5日上午,驾驶员驾驶该车搭载6名乘客,从派镇送至林芝市区,并已向乘客收取了乘车费用。驾驶员现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对该车辆予以暂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藏BK3xxx小型普通客车非法营运案

【案情简介】2026年2月27日9时47分许,林芝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林芝市客运站附近巡逻时,发现车辆藏BK3xxx车顶捆绑行李,停靠在路边,驾驶员正在主动搭讪过往行人,执法人员遂依法进行检查。

【调查与处理】经依法调查查明:该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主动搭讪4名乘客,并协商准备前往林芝市波密县某工地,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支付乘车费用。执法人员调查时,驾驶员承认该车当天上午一直徘徊在车站附近招揽乘客。驾驶员现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有效证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对该车辆予以暂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经营管理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

【案情简介】2026年4月5日下午18时,林芝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林芝市巴宜区某三类汽修厂院内发现两台危化品运输车辆(油罐车青A2xxxx、青A0xxxx)。经调查发现,两台车辆驾驶员与汽修厂负责人协商达成一致,待车辆配件送达后对两台危化品运输车辆进行车辆保养及维修。

【调查与处理】经依法调查查明:该汽修厂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资质。该行为属于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违法行为,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专用维修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应急预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等条件。同时,根据该规定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林芝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汽修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如需继续从事该项业务,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完成备案,并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要求完善相关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林芝市交通运输局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持续严厉打击各类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在此呼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提供举报线索,携手共建安全、有序、规范的道路出行环境。

主编:蒋翠莲

编审:高月明

编辑:沈梦婕

来源:林芝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