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日,行政执法部门到某材料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刘某某在车间现场从事热切割作业,为新机器切割打磨配件。经现场核查,刘某某未按照规定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停止刘某某热切割作业。2024年9月2日立案后,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行政执法部门查实该公司安排未取得热切割作业操作证的刘某某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该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它是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主要包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安排1名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热切割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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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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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