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歌手@张靓颖 发博怒斥工作人员泄露其未发行作品版本。随后,张靓颖工作室发布严正声明称,账号“承斯studio”擅自发布艺人张靓颖未完成、未发行的音乐作品版本至公共平台,该行为已严重侵害我司及艺人合法权益,性质恶劣,并表示强烈愤慨与最严厉谴责。已严正要求涉事方立即删除全部侵权内容,同时保留依法追究涉事人员及相关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目前,相关社交账号“承斯studio”已设为私密。
那么,未经歌手及版权公司授权,擅自发布歌手未完成、未发行的音乐作品版本至公共平台的行为,涉嫌违反哪些法律规定,可能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介绍称,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种行为分别涉嫌侵犯了歌手及版权公司的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擅自发布未公开发表的作品即构成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上传至公共平台供公众获取已涉嫌侵犯该权利;未完成版本被公开,破坏了作品的艺术完整性,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方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若存在恶意侵权,可适用一至五倍的惩罚性赔偿,若损失难以计算,法定赔偿最高可达500万元。
马丽红表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著作权主管部门可责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若侵权方以营利为目的,且违法所得达到三万元以上,将触犯侵犯著作权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下一步歌手及版权公司该如何维权的问题,马丽红也给出了相关建议。她提出,首要任务是固定证据,这是维权的核心前提,需立即对侵权账号信息、侵权内容页面、传播数据等进行公证或时间戳取证,同时保存好作品底稿、版权登记证书、合作协议、与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等,以此证明自身对作品的合法权属以及侵权事实的存在,避免后续侵权方销毁证据。第二步可以考虑发送律师函,明确要求其立即删除全部侵权内容、下架相关传播链接,同时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并协商赔偿事宜,实现快速止损。第三步是行政投诉,可向地方版权局提交投诉书、权属证据和侵权证据,依据相关规定,请求版权主管部门责令侵权方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罚款,借助行政力量高效查处侵权行为。
此外,若涉事方拒绝配合或协商无果,可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令侵权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权利使用费,若存在恶意侵权,可主张一至五倍惩罚性赔偿,同时要求侵权方承担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合理开支。若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还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侵权方的刑事责任,进一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博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宋胜男 朱婵婵 岳铼校对|谢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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