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王延
自“春雷行动2026”启动以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紧扣“守底线、护民生、促消费”主题,聚焦“群众最期盼解决、社会危害最突出、市场监管风险压力最集中”领域,查处了一批危害安全底线、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案件。近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春雷行动2026”典型案例。
案例1 四川某销售公司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酒类广告及含有保证性投资回报承诺的招商广告案
2025年3月21日至8月5日期间,当事人在其自营微信公众号发布1条酒类广告和2条招商广告,广告中宣称白酒具有“祛除湿气、缓解疲惫、开胃助消化、帮助睡眠、能减轻肝肾和心脏的负担”等功效,并含有“大部分门店100天就能回本”“为加盟商构建低风险、高回报、强粘性的创业生态”等表述。
泸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2026年3月27日,该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0000元。
案例2 成都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
2025年10月15日,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期间,未按要求对电梯进行停梯处置,也未对电梯轿厢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进行检测。
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1月16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4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四川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学生用床上用品(垫絮)案
当事人生产销售至四川省某职业高级中学校的914床学生用床上用品(垫絮),经抽样检验,重量项目不符合《梳棉胎》(GH/T 1020-2000)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该批产品货值金额为65808元,违法所得为10968元。
泸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学生用床上用品(垫絮)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2026年3月30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2904元、没收违法所得1096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泸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实当事人通过设置样板房、印制DM单和销售人员推介等方式,宣称所售房屋可现浇成样板房结构,下叠能改造为“五室四厅一厨四卫”,上叠能改造为“四室四厅一厨四卫”。此外,在“卖房送家电,泸州阳光礼慧全城”活动礼券、特惠大礼包协议中,含有最终解释权归该公司所有的表述。
江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2026年3月9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合计70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周某某无证经营药品案
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查实当事人作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在未对患者实施诊疗行为的情况下,将其他药品研磨成粉后添加到“川贝枇杷糖浆”内直接销售给患者,且不能提供对应药物的处方笺。
江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1月28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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