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季来临,不少学子即将踏入职场,然而,以“实习”之名行“用工”之实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发生事故,权益如何保障?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了一起相关案情。

2021年9月,在校大三学生李某(化名)进入广州新某科技公司实习(拟于2022年毕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签订了《大学生实习协议》,约定李某实习时间为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实习期间每日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每月支付相应待遇,李某应遵守科技公司的规章制度等。

实习期间,科技公司并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科技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工资2000元至4100元不等。

李某在科技公司的工作内容、接受管理方式、工作考核和激励机制与其他员工无明显区别,上下班需打卡,未按时考勤有相应惩罚。

2021年11月29日,李某从住处前往地铁站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后李某向广州市某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人社局经调查认定李某的受伤属于工伤。

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认为其与李某之间为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广州新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分情况工伤认定应立足用工实质

法官黎锦明表示,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依法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李某在科技公司安排的工作日、合理的上班通勤时间,从住处前往地铁站路上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可定工伤的情形。

法官表示,“实习”是许多在校生进入职场的重要途径,“实习生”是否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则需分情况认定。

对于在校学生以社会实践或者勤工俭学为目的的实习,或在校生与所在学校和实习单位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实习单位仅支付生活补助(而非支付工资报酬)进行的实习,通常认定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调整。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南都N视频记者 赵青  通讯员 黎锦明 李燕辉 黎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