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日前运用“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系统”开展日常线上巡查时,精准发现并查处一起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涉嫌干扰检测过程的违法案件。

线上巡查锁定异常,视频记录还原过程

2月10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监控系统对合肥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排放检验数据进行巡查。

巡查发现,车辆皖A9***进入简易工况法检测程序后,初始数据显示,其氮氧化物(NOx)排放浓度高达2320ppm,远超700ppm的工况限值。

随后的检测视频清晰地记录下一系列异常操作:分析仪显示高值后,操作间内工作人员有起身张望动作。接下来,工作人员走出操作间,径直走向车间冷却风扇,不仅移动了风扇位置,更将风扇出风方向调整至直接对准受检车辆的排气管,其间有明显的触动电源开关动作。

聚焦要点依法研判,精准锁定违法行为

这一系列行为发生在检测过程数据严重超标之后。面对执法人员初步询问,这家机构辩称,移动风扇是“依据国家标准,防止车辆发动机过热”。然而,执法人员紧扣技术规范与法律法规,精准锁定这一违法行为。

这一行为违反了国家技术标准。执法人员指出,《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明确规定:“为防止受检车辆发动机在测试期间过热,应配备辅助冷却风机。风机应置于测试车辆正前方。”涉事机构工作人员将风扇对准车辆排气管后方,明显违背了“置于正前方”的规范要求,其目的并非辅助发动机散热。《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明确规定,检验机构应确保设备“避免干扰检验结果、弄虚作假的行为”。将风扇对准排气管,极可能稀释排放污染物浓度,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这一行为涉嫌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本案中,工作人员在检测数据异常后,未按规程处置,而是实施可能改变检测环境、影响原始数据的行为,其后续取得的检测数据已失去客观性基础。若依据这一被干扰过程出具了检验报告,这一报告依法应被认定为虚假报告。

此案的成功发现与定性,充分展现了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系统”在非现场监管中的“火眼金睛”作用,实现了对检验过程的全流程、可回溯监管。目前,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已对这家机构涉嫌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秦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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