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媒体报道,一位老人将儿媳、孙女诉至法院,认为母女俩未经其同意对其儿子进行海葬,侵犯了她的祭奠权。
2017年7月,张先生因病去世。由于他的母亲已经81岁高龄,一家人为了老人的身体状况着想,共同商议向老人隐瞒了张先生去世的消息。同年8月,张先生的妻子和女儿为其举办了葬礼,除老人以外的其他亲属均到场参加,之后母女俩决定对张先生的骨灰进行海葬。
直到2020年老人才得知儿子死讯。2021年年底,她将儿媳及孙女诉至法院,认为母女俩未向其告知儿子死讯,也未经其同意便将儿子的骨灰进行海葬且不告知海葬地点,要求母女俩赔礼道歉、告知海葬具体地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母女隐瞒张先生死讯是出于善意,其行为合乎情理。作为张先生较为亲密的共居人,她们有权利决定采用海葬的方式对其进行安葬,海葬作为节地生态安葬形式也被社会倡导。
因此,母女俩以海葬形式安葬张先生并未构成对老人祭奠权的侵害。
但是,在2020年老人得知儿子死讯后,母女俩仍一直未向老人告知张先生骨灰海葬的具体情况,该行为导致老人无法对儿子进行祭奠,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老人平等的祭奠权,造成其精神上的损害。
因此,法院酌情判令被告赔偿老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祭奠亲人、缅怀逝者,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善良风俗,更属于基于人格尊严而享有的人格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法律人士解析:“作为逝者的近亲属,有权知晓亲人去世的消息、有权参加丧葬仪式、有权在墓碑上留名、有权知晓骨灰或墓地的下落、有权定期祭奠。这些权利,统称为‘祭奠权’。任何人不得以家庭矛盾、个人意愿等为由,剥夺其他近亲属的祭奠权利。”
来源 中国新闻周刊、红网
编辑 郑哲豪 审核 蒋波 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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