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过去的清明节
我们会发现
海葬、树葬等生态安葬方式已然兴起
然而
特殊的安葬方式也引发了一些家庭纠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一位老人将儿媳、孙女诉至法院
认为母女俩未经其同意对其儿子进行海葬
侵犯了她的祭奠权
法院会怎么判呢?
01案情回顾
2017年7月,张先生因病去世。由于他的母亲已经81岁高龄,一家人为了老人的身体状况着想,共同商议向老人隐瞒了张先生去世的消息。
同年8月,张先生的妻子和女儿为其举办了葬礼,除老人以外的其他亲属均到场参加,之后母女俩决定对张先生的骨灰进行海葬。
直到2020年老人才得知儿子死讯。2021年年底,她将儿媳及孙女诉至法院,认为母女俩未向其告知儿子死讯,也未经其同意便将儿子的骨灰进行海葬且不告知海葬地点,要求母女俩赔礼道歉、告知海葬具体地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02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母女隐瞒张先生死讯是出于善意,其行为合乎情理。作为张先生较为亲密的共居人,她们有权利决定采用海葬的方式对其进行安葬,海葬作为节地生态安葬形式也被社会倡导。
因此,母女俩以海葬形式安葬张先生并未构成对老人祭奠权的侵害。
但是,在2020年老人得知儿子死讯后,母女俩仍一直未向老人告知张先生骨灰海葬的具体情况,该行为导致老人无法对儿子进行祭奠,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老人平等的祭奠权,造成其精神上的损害。
因此,法院酌情判令被告赔偿老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什么是祭奠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祭奠权虽然不是法定类型化的具体人格权,但其体现的是生者对死者的哀思,符合社会基本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属于人格权中的“其他人格利益”或合法的民事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法官建议,在行使祭奠权时,亲属之间应秉承尊重死者遗愿的第一原则处置骨灰、殡葬事宜,对于海葬、树葬等特别的安葬方式,最好提前立下书面遗嘱以备亲属遵循,以免后续产生纠纷。
父亲离世
母亲和弟弟隐瞒消息
偷偷办理丧事
甚至在墓碑上遗漏女儿的名字
是否构成侵犯祭奠权?
近日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罗姐和罗弟是亲姐弟,2023年6月,他们的父亲病危,罗姐前去探望,几天后父亲离世。
罗弟没有第一时间通知罗姐,在母亲张大妈的同意下,未和罗姐商量,悄悄为父亲办理了丧事,甚至在墓碑上遗漏了罗姐的姓名。
罗姐认为,罗弟、弟媳与张大妈的做法,侵犯了自身的祭奠权益。为维护权益,她将三人一并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求:1.要求三被告书面赔礼道歉;2.在墓碑上加刻自己的姓名;3.另选陵园,重新安葬父亲;4.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墓碑是承载哀思的纪念物,署名体现身份关系,罗姐称其姓名未刻在父亲的墓碑上属于人格权范畴的祭奠权益纠纷。
罗姐、罗弟、张大妈作为逝者近亲属,平等地享有对父亲的祭奠权益,各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相互体谅、协商解决告慰亡者,不得损害罗姐的合法权益。
罗姐要求将自己名字刻在父亲的墓碑上,这是一个女儿对自己父亲寄托哀思的合法权利,符合善良风俗,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
罗弟、张大妈为罗姐在父亲的墓碑上加名,在墓碑上加名的费用由罗姐承担;
罗弟、张大妈支付罗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驳回罗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央视网、《北京日报》、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卢越
审校:乔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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