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2025年6月14日晚,G42沪蓉高速成都往南充方向1971公里加50米处发生一起连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行人李某芳当场死亡,四车受损。由于事发地点道路为干燥完好沥青路面,无施工作业,亦无电子监控设施,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这场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交通事故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死者李某芳承担事故主要责任,3名驾驶员分别承担次要及轻微责任,高速公路管理方及施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人夜里横穿高速致四车连环碰撞

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6月14日21时10分许,张某理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与第一车道内的行人李某芳发生碰撞。随后,陈某言驾车撞上了张某理车辆尾部;紧接着,罗某文驾车又与陈某言车辆尾部发生碰撞;最后,胡某清驾车避让不及碾压倒地行人李某芳后,又与罗某文车辆尾部相撞。事故导致李某芳当场死亡,陈某言车内4人、罗某文车内4人共计8人受伤。

因事发路段无电子监控设施,部分碰撞细节无法还原,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二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能对事故基本事实作出完整认定。

2025年8月,死者李某芳的丈夫及四个儿女将张某理、陈某言、罗某文、胡某清四名汽车驾驶员及其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以及高速公路管理方和施工单位起诉至龙泉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共同支付死亡赔偿金23.66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行人违法进入高速负主责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芳夜间违法进入高速公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

对于四名驾驶员,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分别认定:张某理在夜间行车时未按规定使用远光灯,导致安全视距不足,发现行人时仅剩5米距离,无法及时采取避让措施,承担20%的次要责任;罗某文和胡某清虽灯光使用正确,但未能及时有效避让倒地行人,各承担10%的轻微责任;陈某言因有效避让且车辆未与李某芳接触,被认定无责。

针对原告对高速公路管理方及施工方的索赔诉求,法院审理认为,因公安机关未能查明李某芳从何处、何时进入高速公路,无证据证明两公司存在管理瑕疵或准许其进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可认定两公司已采取足够安全措施,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高速公路管理方提交的巡查记录显示,其在事发前后每日进行多次巡逻,频率远超行业标准。施工方已按规范设置隔离网、水泥墩及警示标志,并安排日常巡逻。法院认定,两公司已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且无证据证明李某芳系从施工路段或管理漏洞进入高速,故判决两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定,原告方损失共计30.179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23.66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丧葬费4.511万元。由于总损失未超出三车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由张某理、罗某文、胡某清三人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平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