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一名父亲在离婚后长达十余年未支付抚养费,被女儿起诉至法院。近日,邛崃市法院固驿法庭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最终判决其支付拖欠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共计33万余元。
2009年4月,王某与许某登记结婚,并于当年10月生下女儿小王。2014年2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小王由母亲许某抚养,父亲王某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每隔两年增加10%,同时王某承担小王50%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直至小王成年。
然而,离婚后,王某仅支付过2000元生活费,此后便分文未付。十余年间,小王一直随母亲生活,各项费用均由母亲独自承担。2025年12月,即将成年的小王向邛崃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王某支付2014年3月至2025年8月期间的生活费35万余元,以及教育费、医疗费17811元。
庭审中,王某辩称其现有经济状况无法承担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请求法院将生活费调减至每月500元,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发生恶化或存在无力支付的事由。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许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王某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已构成违约。鉴于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其生活状况与协议离婚时发生重大变化,法院对其调减抚养费的请求不予采纳。
经过审理,邛崃市法院于近日依法判决王某支付小王2014年3月至2025年8月期间的生活费313600元(已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以及教育费和医疗费17811元,合计超过33万元。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刘咪指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的合意,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同时,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是法律保障未成年人权利最大化的体现。“对子女的抚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逃不掉也拖不掉,越逃越拖,责任只会越积越大。”刘咪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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