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很多车主都有这样的经历,路边停个车回来发现雨刮器上夹了张小停车费纸条。“反正没人催,下次再说。”在过去两年里,成都市民王先生在路边停了300余次车,欠下了10000余元停车费后,被停车管理公司起诉到法院。

停车管理公司向将车辆多次停放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车主收取停车费,车主以未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计费标准过高为由拒绝支付停车费。停车管理公司是否有权收费?车主是否应当支付?近日,成都天府新区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路边停车300余次,产生停车费上万元

2024年至2025年期间,王先生名下的车辆在某停车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停车泊位累计停放300余次,停放点位为成都市高升桥、金沙路、花照壁、沙湾路、猛追湾街、星辉中路等地,停车时长为数十分钟至90小时不等、多为3至10小时。

按照成都行政机关核准的机动车路边停车收费标准计算,王先生单次停车产生费用为2元至70元不等、多为20至50元,累计产生停车费10000余元。

某停车管理公司提供的缴费渠道包括现场扫码、微信小程序等,均可实时查询欠费记录并在线支付,王先生未曾主动缴纳任何停车费用。之后,某停车管理公司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欠付的停车费。

法院:停车管理公司有权收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停车管理公司有权收费,案涉停车泊位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依据《成都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规划设置的收费停车泊位,属于依法设立的公共停车资源。交管部门与某停车管理公司签订了经营合同,经授权在划定路段开展收费经营活动,收费主体适格。

法院认为,停车管理公司与王先生构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王先生将车辆停放于收费停车泊位,即接受了某停车管理公司提供的停车服务。

法院提到,催告缴费并非收费前提。每次停车即建立独立的服务合同关系,缴费义务在驶离时即已产生。费用随停车次数自然累积,并非因未催告而“扩大”。某停车管理公司提供的缴费渠道包括凭证扫码、微信小程序等,均可实时查询欠费记录并在线支付。费用随停车次数自然累积,并非因未“催告”而扩大。王先生在近300余次停车中从未主动缴费,亦未通过上述渠道核实欠费情况,有违诚实信用。

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停车费10000余元。

法官提醒各位车主,这些误区不要再踩

【误区一】

“路边是公共资源,凭什么收费?”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政府规划设置,实行有偿使用、价格调节,目的是提高周转率、缓解停车难。经授权的经营主体依法收费,于法有据。本案中,王先生的停车记录显示,其多次在锦江区、青羊区等核心区域长时间停放,累计产生费用10000余元。

【误区二】

“没人告诉我,我怎么知道要交钱?

“没人告诉”不等于“没有告知”。 法院经审查认定,某停车管理公司在停车位路段设立了收费公示牌、并在停车泊位划置清晰白线,缴费凭证夹在雨刮器上,均为法律认可的告知方式。驾驶人取车时看到凭证,即应知晓费用已产生。

【误区三】

“停了几百次,从没人催,我以为不用交”

催告不是缴费的前提,自觉才是底线。每次停车都是一次独立的合同履行,缴费义务在驶离时即已产生。停车场已提供凭证扫码、微信小程序等多渠道供车主查询欠费、在线缴费,但王先生数百次停车中从未主动缴费,却以“没人催”为由抗辩,等于将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转嫁至经营方,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误区四】

“我就停一会儿,费用太高不公平”

收费标准由政府定价,经法定程序公布,具有普遍约束力。按次、按时、累进计费的目的,是通过价格杠杆提高车位周转率,避免少数车辆长期占用公共资源。本案中,王先生累计停车300余次,费用随次数自然累积至10000余元,平均每次约30-50元,与其在核心区域长时间停放的实际情况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