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主笔 沈彬
“孤独死”当事人未留下遗嘱,又无法定继承人,由此引发的遗产继承争议,近期屡有发生。
其中有些个案通过民事程序,由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而这又引发了不小的误解,甚至怨怼情绪。有部分网友认为:这是“国家盯上私人的财产”。为什么不能由远房亲戚来继承?为什么个人积累下的财产要死后“充公”?还有人认为:民政局去管了遗产,那么,死者的所有债务也要由民政局还。
基于这些对立情绪,相关新闻往往被误读、“二创”,最终严重扭曲变形。比如,某自媒体账号是这么“对比”近期两起遗产继承案的。
——“3月19日,53岁的邓女士去世,留下了600万的拆迁款。3月31日,法院宣判,由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这600万在支付完邓女士的医疗费、丧葬费后,剩余财产收归国有。效率非常高,只用了12天。”
——“去年1月,宣先生突发心梗去世,他留下的是66万没还完的贷款,民政局成了他的遗产管理人。银行让民政局还贷,民政局不给。最终法院宣判民政局还钱。一共推诿了9个月。”
这种带节奏的描述,将民政局歪曲成“有利就抢、有责就推”,让民政局担当遗产管理人的形象进一步“妖魔化”。
事实上,无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处置是民法典没有做出详细规范,有待摸索完善的领域,其中又涉及旁系亲属争夺、民政局介入“被动”、程序冗长、公众误解等一系列的复杂问题。
3月19日,53岁独居的邓女士去世,留下了近600万遗产。相关报道视频截屏
民政局只有“当上被告”,
才能成为遗产管理人
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是一个被动的过程,是在被起诉之后由法院选定的,而不是逝者去世之后,民政局依职权就自动担任的,更不能自动将逝者的财产收归国有。这是很多人的错误脑补。
以自媒体所描述的“民政局拒不偿还死者贷款”的案子为例,事实并非如此。宣先生在去世时有66万的房产贷款没有还,他也没有法定继承人。银行想讨回贷款,那么起诉谁呢?原本这是一个僵局。现在,银行第一次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第二次再起诉民政局,要求其在宣先生的遗产范围内归还贷款。
可见,民政局并非如部分自媒体抹黑的那样“拿了遗产不还债”。恰恰相反,民政局接连被诉,正是为破解逝者财产“无主”僵局,充当适格的被告,推动债权债务纠纷在司法渠道内依法解决。
而且民法典明确规定,遗产继承人只需在遗产范围内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无论继承人是亲属,还是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局,均适用同一原则:既不能继承遗产却不还债,也无需超出遗产范围承担债务。
溯源远房亲戚不现实,“遗产猎人”成本高昂
很多网民提出疑问:为何不能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扩大远房亲戚的继承范围?就像电影里那样,主人公能意外继承远房亲戚的遗产。中国法律将法定继承人范围定得这么窄,难道是政府在“觊觎”个人遗产?
果真如此吗?
其一,西方国家溯源远亲的专业操作,成本极其高昂;
其二,即便在西方,穷尽亲属溯源后仍无人继承的话,同样收归国有。
英国1925年遗产管理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是:配偶、子女、孙辈;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舅姨;堂亲、表亲(第一代、第二代……);溯及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及其后代;在穷尽溯源之后,最后遗产作为“无主财产”归公(Bona Vacantia)。
英国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比中国更广,甚至会有八竿子打不着的亲戚继承到遗产。但是,寻找亲属,并加以证明是一个复杂的专业工作,也并不是由政府免费提供的。英国的话,在无人继承时由遗产管理官接管,再委托专业遗嘱认证公司、家谱调查所寻人;美国设有遗嘱检验法院(Surrogate's Court),会指定遗产管理人、律师。
这一领域衍生出所谓“遗产猎人”(Heir Hunters)行业,普遍收取高额佣金,比例通常在10%—25%,案情复杂时甚至高达25%—40%。这类机构本质以营利为目的,只对大额遗产有动力介入,普通民众的小额遗产往往无人问津。
2016年,美国87岁老人约瑟夫・斯坦卡克去世,留下1100万美元无人继承遗产。律师团队耗时4年、跨越7国,寻得119名远亲。最终每名亲属分得约7万美元,总计约714万美元。但是,近400万美元则作为佣金落入“遗产猎人”囊中。
有自媒体拿此案对比中国,却刻意隐去其巨额成本。若我国盲目照搬这一模式,大幅扩宽继承人范围并交由商业机构寻找,绝大多数普通人的遗产甚至不足以覆盖相关费用,远亲尚未找到,财产已被耗尽。
非法定继承适度扩大,
需防范“家庭争产”
无论是之前的继承法,还是如今的民法典,始终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即便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如果对被继承人生前尽到较多扶养、照料义务,依法亦可酌情分得遗产。
上海徐汇区独居老人葛老伯去世后,其堂弟夫妇起诉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区民政局。法院结合二人对老人生前照料的实际付出,酌情判令分得130万元遗产,正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典型体现。
而在北京赵女士遗产案中,其父母的9名同胞兄弟姐妹(叔、姑、舅、姨)纷纷对簿公堂,均以尽到扶养义务为由主张分割遗产。最终法院根据各自实际帮扶情况,判决其中一人继承20%份额,其余亲属各继承10%,房产剩余部分收归国有。
事实上,盲目扩大继承人的范围,背后也潜藏着“亲戚争产”的风险。就现代都市生活中,远房亲戚——舅舅的女儿,小姑的儿子,爷爷兄弟家的孩子……很多也仅仅就是一年见一次面,一年吃一顿饭,很难说有很深厚的情感纽带,以及在生活上形成照顾关系。逝者若有意让远亲继承,完全可通过遗嘱提前安排;未立遗嘱本身,亦可视为一种真实意愿表达。
如果贸然立法或者通过司法政策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看似解决了无人继承的问题,其实可能会造成亲戚之间上演遗产争夺的“家庭战争”。到时候,侄子、外甥、远房的堂弟等都以“春节拜过年,中秋送过月饼”作为曾经照顾逝者的证据,要求分割财产。结果沦为现代版“吃绝户”,滋生大量纠纷,反而有损社会和谐。
“孤独死”的遗产分配,
亟待跑通流程
我国自1980年代继承法即确立 “无人继承遗产归国家所有” 的基本原则,但这一原则长期缺乏配套操作细则,未转化为民政部门可直接执行的具体规范,相关程序也未能顺畅运行,处于 “悬空” 状态。
这背后的原因在于,过去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普通人的遗产数额有限,相关矛盾并不突出;如今,随着人民群众财产日益丰富,加之越来越多无子女人士、未婚人士步入生命末期,“孤独死”引发的遗产纠纷逐渐集中显现。
这就需要我们系统化思考如何化解相关问题:当事人进入抢救阶段,谁来签字确认治疗方案?如何便捷动用其财产支付医疗费用?如何选定监护人?当事人去世后,遗留财产如何便捷分配?相关债权债务纠纷,如何快速进入民事诉讼渠道解决?
上海市在这一方面做了先行先试的探索。市政府办公厅于2024年12月发布了《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将遗产分配、债务解决流程分为三步:
一、利害关系人(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有意愿想分遗产的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指定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二、利害关系人去起诉民政局,诉请分得遗产;
三、如果有财产剩余部分的,再由民政局向法院提起“无主之诉”,确认“无主财产”,然后公示,最后收入国库。
民政局至少需要当两次被告、一次原告,才能将整个程序跑完。这一套复杂的程序,固然能让各方规避法律风险,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程序冗长、效率低下等现实问题。更关键的是,民政局始终处于被动地位,需要依赖利害关系人主动起诉自己,才能推动程序向前推进。
上海律师张玉霞在谈到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时,就道出了民政局的尴尬:民政局往往会主动劝说相关方尽快起诉,“甚至恨不得帮对方找律师”。
民政部门依法履职,
需要舆论包容善待
随着老龄化的进一步深化,未来“孤独死”的遗产纠纷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当务之急是积极应对,在国家层面上作出顶层制度设计,以结束目前各地各自摸索、标准不统一、民政、法院协作不够通畅、程序冗长等现实问题。
同时,民政部门依法履职处理无人继承遗产,也需要一个理性包容的舆论环境,不应让工作人员背负 “与民争利” 的污名。
如前所述,由民政局充当遗产管理人,甚至反反复复“当被告”,是为了破解程序死结,而不是“与民争利”。在找不到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收归国有,也是各个国家通行的做法。如果盲目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可能引发远房亲戚之间无谓的家庭纠纷。
总之,希望公众对于尚在摸索中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多一些支持、理解,少一些恶意揣测。当然,这个问题最便捷的解决方案就是,由当事人提前立好遗嘱,主动对身后财产作出清晰安排,从源头避免争议。
本期编辑 邹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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