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出国游产品,提前68天申请取消订单,旅行社却拒绝全额退款。取消时间、退款比例等如何认定?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

提前68天申请取消出国游商家拒绝退回全款

2024年年初,李某通过某网络旅游平台花费2.1万余元购买了某旅行社9日出国游的产品,约定出行日期为当年9月28日。

下单时,订单页面载明取消行程的扣费条款为“预定成功后,因客户原因取消的,扣除订单金额的相应比例作为商家损失:使用日期前60日取消,扣除0%;使用日期前45日取消,扣除30%;使用日期前20日取消,扣除60%;使用日期前15日取消,扣除90%;距使用日期小于15日的,扣除100%。如果按照前述约定比例扣除的费用小于商家实际发生的费用,客户应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不超出订单总金额。”

后李某通过网络新闻了解到目的地国家最新情况,出于对行程安全的担忧,李某于2024年7月22日通过旅游平台向旅行社提交取消订单全额退款申请,此时距离约定的出行日期还有68天。但旅行社却以“已过退改期”为由驳回了李某的退款申请。

后经双方多次沟通,2024年10月17日,旅行社向李某退回7000余元。由于旅行社始终不肯全额退款,李某遂诉至法院。

旅行社主张,李某的解约理由没有依据,该9日出国游产品的其他游客仍正常出行。虽然李某于2024年7月22日提交取消行程的申请,但旅行社同意解约时间为2024年8月17日,此时距出行日期为42天,应扣除订单金额的60%作为商家损失,且旅行社已实际支出了地接社、酒店等费用,旅行社扣费符合取消条款约定。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决:旅行社向李某一次性退还订单剩余款项1.4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上述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且旅行社已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债务。

法官说法:旅行社无正当理由拒绝应自行负担损失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娟认为,本案中,旅行社在旅游产品订单页面公布了取消行程的扣费条款,李某与旅行社因对该条款存在不同理解而产生争议。

李某认为,取消行程的时间以消费者在平台提交取消申请的时间为准。旅行社则认为,消费者取消订单需经旅行社同意,取消时间以旅行社同意解约的时间为准。

上述扣费条款属于为了重复适用而预先拟定、没有与消费者协商过的格式条款。

本案中,双方未就合同解除另作约定,取消行程的扣费条款中未明确写明消费者取消订单需经旅行社同意,亦未写明取消时间以何为准。

旅行社作为文本的提供方,在双方对此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旅行社的解释。

李某提前68日提出取消订单,已经给予旅行社充分时间予以考虑,旅行社无正当理由未在合理期限内同意取消订单,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旅行社自行负担。

此外,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实际支出地接社、酒店等费用,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官提醒,日常消费场景中,格式条款广泛存在。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格式条款采取加粗、下划线、高亮等方式突出提示,明确表述,避免产生歧义;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说明。

经营者不能利用信息不对称和格式条款的便利,将经营风险随意转嫁给消费者。商家唯有诚信履约,消费者才能放心消费。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