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核定生产能力为150万吨/年。2025年2月11日,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煤矿2024年度全年原煤产量为368.2253万吨。行政执法部门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后,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查实该煤矿超能力组织生产,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结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煤矿责令停产整顿3日,罚款185万元,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刘某某罚款13.5万元。
专家评析
煤矿超能力组织生产易导致系统超负荷运转,通风、排水、提升、运输、供电等主要生产系统和设备长期超设计能力运行,可靠性下降,故障率激增,极易引发系统性崩溃。煤矿超能力生产易导致采掘工作面布置紧张,灾害治理时间和空间被严重压缩。瓦斯抽采、水害探查、冲击地压防治等重大灾害治理工程无法保证落实到位。为完成超产任务,可能导致员工工作时间延长,造成疲劳作业,同时挤占设备检修维护时间,造成设备带病运转,大幅增加了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因此,煤矿超能力生产是引发重特大事故的主要根源之一。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煤矿企业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属于超能力组织生产。《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煤矿核定生产能力150万吨/年,但2024年度全年原煤产量为368.2253万吨,严重超过核定生产能力,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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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 )以上的,属于超能力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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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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