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英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文/图
中学生骑电动车载同学回家和机动车相撞出了车祸,自己需要担责吗?4月1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搭载的学生将对方司机及公司,和搭载他的同学及父母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明确各方责任划分:机动车司机及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搭载他的同学及父母承担15%的赔偿责任,自担5%的责任。
未成年人违规骑车载人 遭遇车祸受伤索赔
李某是某环卫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重型载货专项作业中,与15岁中学生张某驾驶的标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发时,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违规搭乘了同为中学生、年仅14岁的刘某,二人系同学室友关系。该起交通事故直接造成张某、刘某均不同程度受伤,带来身体伤害与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广安市公安交管部门第一时间开展现场勘查与事故调查,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未谨慎通行,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15岁的张某未达法定年龄骑行电动自行车且违规载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搭乘人刘某无事故责任。
因伤情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刘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驾驶人李某、李某所属环卫公司、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以及张某及其父母一并诉至广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各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多方责任依法划分 好意搭乘亦需担责
广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其合法的赔偿诉求依法应得到支持。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在本案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及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法院结合案件事实、相关法律规定及各方过错程度,对赔偿责任作出明确划分:李某驾驶机动车引发事故,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李某系环卫公司员工,且事故发生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该赔偿责任依法由某环卫公司承担;15岁的张某系未成年人,未达法定骑行年龄且违规载人,存在明显过错,由其父母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考虑到刘某与张某系同学,本次搭乘属于好意搭乘,但刘某已满14周岁,明知张某未满16周岁不得骑行电动自行车、更不能载人,仍选择搭乘,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刘某自行承担张某应负20%责任中的5%,即张某父母最终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外15%的赔偿责任,刘某自担5%。
此外,案涉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保险赔付不足及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再由环卫公司、张某父母、刘某按照上述责任比例分别承担。
严守交通法律红线 家校共筑安全防线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的规定,同时违反《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六)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的要求,其违规骑行、载人行为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而刘某已满12周岁,依法也不应乘坐电动自行车,其忽视安全规则的行为,最终也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当前,中小学生结伴骑行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出行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频发,给多个家庭带来伤痛。广安区法院通过此案明确,未成年人骑行非机动车有严格法律红线,未满16周岁绝对禁止骑行电动自行车,乘车人也需主动拒绝违规搭乘,切勿因一时便利忽视生命安全。
法官提醒
广大中小学生要主动学习交通法律法规,树立“安全第一”的出行理念,坚决不触碰交通违规红线;同时呼吁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与日常监管,学校也要强化交通安全普法宣传,家校社携手形成合力,从源头防范涉中小学生交通事故发生,守护每一位青少年平安健康成长。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968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