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更好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功效,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商转公”受益群体。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以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符合“商转公”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
二、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市内四区及高新区自住住房的,其住房套数以借款申请人家庭在市内四区和高新区的住房总套数为依据界定,执行相应的首套、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购买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市、区)自住住房的,其住房套数以借款申请人家庭在购买住房所在县(市、区)的住房套数为依据界定,执行相应的首套、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优化人才绿卡使用条件。取消申请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购房记录的限制条件,申请人持有效期内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B卡,执行相应的首套和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来源:石家庄住房公积金
编辑:张 曼
审核:冯金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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