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过一系列系统完备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国家发展规划法将法治思维、法治理念、法治方法贯穿于国家发展规划编制、实施、监督的全过程,不仅破解了以往发展规划领域存在的突出难题,更实现了国家发展规划法治化、制度化的质的飞跃
邱本
2026年3月12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将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规划编制、实施、监督等成熟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五年规划提供了系统的法治保障,为规划的全周期运行确立了完整的法治框架,有助于提升国家发展规划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可以说,国家发展规划法开启了法治引领保障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新篇章。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
国家发展规划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关系国计民生、影响国泰民安、涉及长治久安,是名副其实的大政国是,必须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只有广泛发扬民主,问计于民,吸纳民意,汇集民智,才能科学地编制发展规划;只有切实依靠人民,丰富和拓展民主参与的形式和渠道,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有效地实施发展规划;只有在发展规划工作中,更好地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才能有力地监督发展规划。
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在规划工作中把加强顶层设计和坚持问计于民统一起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是在国家发展规划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以法治保障人民群众对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将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国家发展规划法规定,国家发展规划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并明确“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坚持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相统一,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参与,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国家发展规划编制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发展规划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在规划期内的阶段性部署和安排,主要阐明国家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规范社会主体行为,是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蓝图和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的重要依据,是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总遵循,具体包括发展环境分析、指导方针、主要目标指标、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规划实施保障等主要内容。
国家发展规划在宏观经济治理中发挥着战略导向作用,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依据,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表现。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已连续编制和实施14个五年规划(计划),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综合国力提升,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巨大成就取得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制定和实施五年规划(计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定和实施五年规划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一条重要经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个重要政治优势,有利于实现党的领导,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利于前瞻性把握战略问题,有利于保持事业连续性。”
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制定出台,标志着中国持续70余年的五年规划(计划)实践,从成熟的政策惯例正式上升为国家法律,是“中国之治”关键密码法治化的集中体现。国家发展规划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定和保障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强化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求“围绕实施国家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宏观政策取向,促进财政、货币、产业、科技、价格、就业、消费、投资、贸易、土地等政策协同发力,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对于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国家发展规划法治化制度化实现质的飞跃
国家发展规划法是规定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及实施的监督等工作的基本法律。制定和实施国家发展规划坚持规划法定原则,即有权机关必须依据法定权限、经由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国家发展规划,使其具备法律效力与国家强制力,从而在法治轨道上为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国家发展规划并非孤立的单一规划,而是一个多层次、多类型、多维度的有机规划体系,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是保障规划体系科学性、系统性、实效性的关键,也是推进国家治理协同高效的内在要求。国家发展规划法规定“国家统筹各级各类规划编制,加强规划间衔接协调”“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由国家和地方规划共同组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国家规划体系,形成规划合力”,既契合系统治理的理论逻辑,又通过法治手段破解了以往各类规划“各自为战”“相互冲突”的治理困境,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前后衔接的规划合力,确保国家发展战略部署的统一性和连贯性。
发展规划的本质是国家治理的行动纲领,其价值在于落地实施、转化为推动国家发展的实际成效,依法保障实施则是规划从“纸上蓝图”转化为“实践成果”的核心支撑。国家发展规划法通过明确实施主体、规范实施流程、强化实施责任,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实施保障体系:明确“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发展规划”,界定了国务院在规划实施中的核心职责;要求“国务院加强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监测评估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重要依据”“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衡量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职情况的重要参考”,强化了规划实施的责任约束,推动各级主体将规划要求转化为履职实践。
国家发展规划涉及资源配置、利益调整等重大治理事项,直接关系国家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完善的监督机制是国家发展规划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国家发展规划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构建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与专门监督相辅相成的监督格局,从制度上防范了规划实施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通过一系列系统完备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国家发展规划法将法治思维、法治理念、法治方法贯穿于国家发展规划编制、实施、监督的全过程,不仅破解了以往发展规划领域存在的突出难题,更实现了国家发展规划法治化、制度化的质的飞跃。
将对地方规划工作发挥指导意义
地方发展是国家发展的构成要素,地方发展与国家发展息息相关;发展规划由国家发展规划和地方发展规划共同组成,地方发展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要衔接协调,区域内各级各类发展规划也要衔接协调。国家发展规划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应当报送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与国家发展规划相衔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报送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应当与上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相衔接,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这些规定对于各地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作为西部大省,四川要在国家发展规划法的指导下,通过制定和实施各级各类发展规划,在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布局和国家区域协调发展大局中彰显四川担当和作为。具体而言,要以国家发展规划法为行动指南,立足西部大省的战略定位,将四川“十五五”规划纲要与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衔接协调起来;因地制宜,依法对照检查、深化细化四川“十五五”规划纲要,实施好、监督好四川五年发展规划;编制好、实施好、监督好四川年度计划,实现四川发展规划工作的法治化,并达到更高或领先水平。例如,要依法编制好、实施好、监督好四川在以下重要方面的发展规划:依法统筹空间布局,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强化基础设施建设,筑牢发展支撑;做好产业发展规划,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主动服务和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推动川渝一体化发展迈上新台阶;主动对接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打造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重要引擎,等等。
(作者系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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