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林草局、生态环境局、体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地旅游和户外活动行为,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青藏高原独特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自然保护地管理实际,制定本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
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青海省体育局
2026年3月13日
青海省自然保护地旅游和户外活动负面清单
一、不得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开展旅游和户外活动。
二、不得违反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总体规划及功能分区管控要求开展旅游和户外活动。
三、不得超过自然保护地规划核定的游客承载量接待游客。
四、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地冻土塌陷区、无人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段和无安全保障区域开展旅游和户外活动。
五、不得在自然保护地未对公众开放区域、时段、线路开展旅游和户外活动。
六、不得无视自然保护地界桩、标识标牌、警示公告等提示擅自进入未对公众开放区域。
七、不得在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组织徒步、露营、野炊、车辆越野、“探险”“穿越”等活动,不得私设景点、违规接待、非法经营旅游项目。
八、不得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地开展科研、教学、影视拍摄、大型集会等活动。
九、不得在自然保护地内湖泊、河流、湿地等水域进行游泳、洗澡、戏水、垂钓、划船、皮划艇、漂流等水上活动。
十、不得向自然保护地内的水体排放和倾倒污水、废液、垃圾及其他污染物。
十一、不得在自然保护地内堆放、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塑料等固体废物。
十二、不得破坏或移动自然保护地界桩、界碑、警示标识;不得破坏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生态监测、防护围栏等相关设施设备。
十三、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
十四、不得惊吓、追逐、投喂、引诱、接触野生动物;不得破坏鸟巢、兽穴、产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动物栖息地;不得干扰藏羚羊、藏野驴、黑颈鹤、雪豹等野生动物栖息、繁殖、迁徙、育幼等自然行为。夜间观察或拍摄野生动物时,不得使用强光照射野生动物,不得惊吓动物或干扰其正常栖息。
十五、不得非法砍伐、采伐、毁坏林木,不得采挖、破坏野生植物,不得非法采集、交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十六、不得破坏森林、草原、湿地、冰川、冻土、荒漠、河流等自然生态系统,不得擅自改变地形地貌。
十七、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非指定区域生火、吸烟、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
十八、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等管控要求建设旅游和户外活动设施。
十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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