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停车行为人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兹有崔德军、崔玉芝……机动车驾驶人,因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周口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催告书》,上述行为人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周口市城市管理保障中心领取《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上述行为人应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清罚款(见附件)。缴纳罚款方式:周口市城市管理保障中心(周口市七一路与文明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违法停车处理窗口线下缴纳罚款。

对上述催告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公告之日起10日内到周口市城市管理保障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然未履行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周口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6年3月23日

附件:违法停车行为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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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何心悦 审核:王世洋 终审:娄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