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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以下违法当事人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现就孟X等人交通违法行为公告如下(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视为本告知书已送达):

以上违法当事人如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交管支队提出陈述、申辩;对单项罚款2000元以上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可依法申请听证(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拉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拉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将依法申请城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联系电话:0891-6659937。

特此公告。

拉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3月19日

主编:蒋翠莲

编审:高月明

编辑:张莉莉 顿珠扎西

来源:平安拉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