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叶海燕
3月21日,据央视新闻报道,记者从广州市公安局了解到,经警方不懈努力,“张维平等人拐卖儿童案”取得重大进展,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女)落网,其即为该案关键人物“梅姨”。
2003年9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多名儿童在广州增城、惠州博罗等地被拐。案发后,公安部、广东省公安厅将该案列为督办案件,成立省、市、区三级公安机关联合专案组开展侦办工作,并于2016年将张维平等5名犯罪分子抓获。张维平供认其拐卖儿童的作案事实,并称所拐儿童是通过“梅姨”贩卖。公开信息显示,“梅姨案”的5名犯罪分子均已受到法律的惩处,其中张维平、周容平已被执行死刑,杨朝平、刘正洪被判处无期徒刑,陈寿碧获刑十年。
而落网的“梅姨”谢某某将面临怎样的惩处?案件距今已超二十年,案件是否受最长追诉时效二十年的限制?若构成犯罪,是否符合加重处罚的情形?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杜明怀。
对话律师:“梅姨”贩卖儿童的行为,是否涉嫌拐卖儿童罪?
律师:根据《刑法》第240条,拐卖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等行为之一。根据张维平的供述,“梅姨”虽未直接偷拐儿童,但通过联系买家、促成交易并获利,属于“中转儿童”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其系共同犯罪中的共犯。
谢某某是否受最长追诉时效二十年的限制?
律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与法定最高刑挂钩,追诉时效最久可达二十年,若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追诉时效则不受限制。关于追溯时效,本案不存在任何障碍。
根据目前的相关信息,早在案发当年被拐卖的儿童亲属就已经报案,警方也已经立案,且从来没有放弃追查。公开报道显示,公安机关早在2016年便将张维平等人抓获,且多年来从未放弃对“梅姨”的追查,坚持走访排查、公开模拟画像征集线索;而谢某某长期隐匿身份、逃避抓捕,符合“逃避侦查”的情形,因此即便时隔二十余年,对谢某某的追诉仍具备合法性。
若谢某某确实构成犯罪,其刑期问题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律师:谢某某的刑期问题,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
一是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程度,是主犯还是从犯。谢某某虽为“中间人”,但是张维平拐卖网络的“核心中转站”,多起拐卖交易依赖其完成买家对接,犯罪参与程度较深,被认定为主犯的可能性比较大。
二是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尽管目前的公开信息,尚未明确谢某某经手贩卖儿童的全部具体人数,但作为张维平明确供认的核心“贩卖下家”,其参与拐卖的儿童数量极可能已经达到了“三人以上”的加重处罚标准。
三是参照本案同案犯的量刑尺度,张维平、周容平已被执行死刑、杨朝平、刘正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尺度,谢某某作为拐卖链条中的关键中间人,长期逃避抓捕、造成多个家庭破碎,极有可能面临死刑或无期徒刑的严厉惩处。即便存在从犯情节,其刑期也应该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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