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汤某是某公司员工,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营运管理。某公司定于2025年2月18日上午在某酒店举办会议,汤某负责会务筹备工作。2025年2月18日,因公司同事无法联系到汤某,遂到汤某所租赁的房屋处找寻。

房主打开房门后,发现汤某倒在客厅阳台电脑桌旁边的地板上,衣着整齐,电脑桌配备的椅子在汤某身后,客厅内的天然气取暖器处于开启燃烧状态,遂报警。经120医生及法医现场确认汤某已死亡,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后排除他杀,确认死亡原因为一氧化碳中毒。

经查,汤某生前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中显示,“2025年度供应商大会”文档创建时间为2025年2月17日19:35:21,修改时间为当日21:02:30;“2025年度供应商大会副本2”文档创建时间为当日21:50:30;“2025年度供应商大会副本3”文档创建时间为当日21:55:02;“2025年度启动大会”文档创建时间为当日21:51:21;“2025年度启动大会副本4”文档创建时间为当日21:57:59;“发言稿”文档创建时间为当日21:44:52,修改时间为当日21:44:53。另,2025年2月17日晚,当地温度低于0℃。

2025年6月23日,汤某的家属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结果

人社局认定汤某死亡为工伤。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工伤应当具备“三工”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原因。

本案中,汤某因负责会务筹备工作,在下班后撰写与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既是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也属于加班,具备“工作时间”要素;汤某煤气中毒死亡时虽然不在公司,但是属于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区域,符合“工作场所”要素;在气温0℃以下,汤某在工作场所内使用取暖设备属于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构成“工作原因”条件。因此,汤某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三工”的界定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工作时间”包括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以及加班时间;“工作场所”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工作原因”包括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号

本期编辑:李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