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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发布《关于在全社会推进儿童友好建设的意见》。
《意见》部署全面开展儿童友好建设,聚焦公共政策、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等重点方向,推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资源配置中充分保障儿童权益、优先满足儿童需求,围绕上学、就医、出行、运动、游玩等推出务实举措。
全面开展儿童友好建设
儿童友好是指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此前,我国已有116个城市开展儿童友好城市试点建设,覆盖全国超过1/3的地级及以上城市,惠及城乡儿童超过1.1亿人。
《意见》在全面总结国家儿童友好城市试点建设经验基础上,将推动儿童友好建设由阶段性的“城市建试点”转向常态化的“全社会建机制”。
《意见》明确,支持各地以城市为基本单元,在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等方面,系统集成儿童友好政策措施,覆盖城乡全域推进儿童友好建设。推广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经验,推动各地深化政府统筹、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在政策协调、资金投入、项目实施等方面形成全社会推进儿童友好建设的合力。
公共政策制定充分考虑儿童视角
推动各地在制定政策法规、编制规划计划、配置公共资源中充分尊重儿童特点、切实保障儿童利益、优先满足儿童需求,将符合条件的儿童友好项目优先纳入政府民生实事清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制定儿童友好建设地方性法规。各地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当引入“1米高度”儿童视角,充分考虑儿童需求。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开展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儿童权益的,要充分考虑和听取儿童及监护人意见,探索开展儿童影响评价。
公共设施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友好理念
以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出行环境等为重点,推进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增补儿童运动、游乐、休憩、校外实践等场所和设施,建设安全健康、舒适便利、功能完善、趣味特色的儿童友好城市空间。推广儿童友好“街区+”、“社区+”、“公园+”建设模式,用好街头转角等空间,优先嵌入儿童服务设施和活动场地,推动城乡社区和城市公园设置必要的儿童游憩活动设施,逐步实现街区、社区、公园儿童友好空间全覆盖。推动公共场所、交通站点、旅游景区等按有关标准配置母婴和儿童卫生设施。支持各地将儿童友好要求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鼓励省级政府强化空间统筹,结合实际优化符合条件的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和适儿化改造项目审批手续。
公共服务供给充分保障儿童优先
教育方面,持续完善公共服务儿童免费或优待政策。加强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的管理,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