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高杨曦 何馥君

3月13日,四川省“保护消费权益 提升消费品质”新闻通报会召开。会上公布了四川省年度消费维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公布的案例主要涉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旅游消费乱象、强卖强卖、非法销售药物等方面。涵盖巴中、成都、眉山等地。

案例1 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5年2月24日,通江县龙凤场镇两名村民通过网络购买1200袋金耳菌种,交易后,销售方强制村民高价购买生长助长剂,若拒不购买,则拒绝提供技术指导与售后。村民察觉异常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随即向通江县农业农村局举报。

接到举报线索后,县农业农村局第一时间启动执法核查,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前往龙凤场镇开展现场处置。经现场核查,该批金耳菌种无任何产品标签,依据《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判定为假菌种,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查扣。经立案查实,村民在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买1200袋金耳菌种,共计支付菌种费、技术费、服务费、管理费26600元。在通江县农业农村局的积极调解下,该公司已向村民全额退还上述款项。5月23日,通江县农业农村局依据《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菌种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 四川省某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案

四川省某旅行社组织15名游客参加“九寨沟—黄龙”旅游行程,其中8名游客通过向网络招徕公司“买团”方式获得,在团款6015元全部归网络招徕公司所有的基础上,再向网络招徕公司支付“买团费”8220元,并从行程中安排的购物店获取回扣13706元。行程中安排的某购物场所未在合同中载明,属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的指定购物场所。

四川省某旅行社以“负团费”组织旅游,诱骗旅游者,通过安排购物获得回扣的行为,以及未经协商一致指定购物场所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相关规定。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没80055.4元、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对责任人赵某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责任人导游高某作出罚款3000元、暂扣导游证7天的行政处罚。同时,导游高某在旅游车上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被松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此外,“卖团”的3家网络招徕公司也被湖南省张家界市旅游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3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5年4月24日,眉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称:2025年4月11日至4月16日,举报人父母与朋友一行人(未开具发票与收据)报名参加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VIP尊享旅行团前往越南旅游,该保险团队自称与“某国旅”合作,但游客出发前并未与之签订旅游合同,为期6天的越南芽庄行,有一半的行程为各种购物点,举报人父母在行程中累计消费金额高达5万余元。

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取证,经查,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维系客户关系、宣传公司形象及保险产品为目的,组织公司员工以公司名义通过客户微信群等途径对外宣传招徕组织游客参加低价出境游,并以1580元/人的包价收取团费,共组织120余名游客前往越南芽庄旅游,出发前未签订旅行合同,行程中安排公司员工担任领队车长等职责,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涉事保险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行政机关遂依法对该保险公司作出罚款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189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武侯区某饰品店通过虚假“有奖销售”欺诈消费者案

2025年,成都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武侯支队根据投诉,对位于旅游集散中心的武侯区某饰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通过虚假“有奖销售”方式欺诈消费者,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印制了1万张“集五福活动”刮刮卡,其中“笑脸”卡9500张(送手巾纸),“福”字卡500张(可作2000元抵扣券)。活动期间,无论消费者是否抽中“福”字,当事人都采取各种方式进行优惠促销,其所谓中奖实为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当事人采取欺骗、误导等不当手段进行“有奖销售”,共销售“金镶玉”饰品9件,销售金额5571元,购进成本2490元,违法所得3081元,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81元、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24648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合计27729元。

案例5 什邡市某经营部价格欺诈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5年3月19日,什邡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某经营部在某平台店铺虚构原价诱导消费。3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价格欺诈,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起在某平台上架11种游戏娱乐服务项目,采用划线价进行比较促销(如“PS5大厅2小时¥58.88,划线价138元”),但无法提供被比较价格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记录或前一次交易记录,所标划线价为虚假价格。2025年2月至4月,查实当事人营业额17563.48元,扣除电费成本2320元,违法所得15243.48元。其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什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243.4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隆昌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搭售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5年2月起,隆昌市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多名燃气用户通过12345热线,反映隆昌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擅自搭售和安装燃气报警器、管道及辅件。3月5日,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5月至2025年2月期间,当事人在为使用超十年的农村用户更换燃气表时,未征求用户意愿,也未告知表后管道及辅件的价格、材质、用量等信息,强制更换并按500元/户收费,共侵害燃气用户821户,多收费用132459元。案发后,当事人通过预存气费、退现金等方式完成全部清退。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2025年5月29日,隆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2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犍为县某能源有限公司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5年1月9日,乐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计量测试所工作人员,对犍为县某能源有限公司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站3台燃油加油机的4支加油枪系统版本异常、自锁功能已启动,因当事人涉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获取更大收益,购买6块带有作弊功能的计控主板,替换原厂计量程序和监控微处理器,安装于3台税控燃油加油机上使用。经检定,上述加油机自锁功能不合格,计量程序非原厂程序,监控微处理器非原厂产品。2024年10月30日至2025年1月20日期间,当事人通过该违法行为实现计量作弊,累计销售收入3334912.47元被认定为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犍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三台税控燃油加油机、罚没3336712.4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超量计费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5月10日,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某高校学生公寓经营的生活热水表计量误差大,因当事人涉嫌超量计费,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某高校学生公寓经营热水服务,因计量精度设置不合理,采用“不足1L按1L计费”模式,2020年9月至2024年7月期间,累计超量计费27.9093万元,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4月10日,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没28209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开江县某服装店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案

2025年1月,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在开江县某服装店购买的减肥胶囊服用后出现心悸、失眠等症状。经检验,该减肥胶囊非法添加了西布曲明(含量:1.06×10⁵mg/kg),因当事人涉嫌犯罪,该局依法开展调查并启动行刑衔接程序。

经查,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借童装销售便利,收集产后减肥需求女性信息,通过短视频平台引流和线下推销方式销售上述减肥胶囊,销售金额14万余元。西布曲明因存在严重心血管风险,已于2010年被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当事人的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3月5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3月7日立案侦查,初步查明系团伙作案,已抓获涉案人员2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10 巴中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5年2月28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巴中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与业主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中,含有“强制缴纳装修押金作为办证前置条件”“物业公司有权扣留工具、停水停电”等条款。因当事人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作为小区物业方,单方拟定并重复使用上述格式条款,2023年3月至2025年2月,共向271户业主收取装修押金27.1万元,截至案发尚有119户11.9万元未退还。上述条款排除了业主公平交易、自主选择等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及《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条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未实际采取扣留工具、停水停电等行为,且装修合规业主押金均能退还,本案无违法所得。恩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删除不公平条款、限期全额退款,并作出警告、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