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以点带面,

引导广大经营者树立诚信经营理念,

提醒广大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1: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沈阳市智慧通达商铺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充电宝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1日,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商铺现场正在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充电宝产品,现场查扣3个型号,合计17个充电宝,货值51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六十六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结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关于认证认可监管类基准,责令当事商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商铺作出罚款人民币10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鞍山安瑞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保温材料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19日,鞍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鞍山安瑞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建筑绝热用石墨改性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经检验压缩强度、导热系数、熔结性能项目不符合JC/T 2441-2018、GB/T 41077-2021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10日,生产一批次建筑绝热用石墨改性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规格型号为2000x1000x500mm、墙体用、B1级,出厂未进行检验,共生产22块,合计22立方米,货值金额4656元。除抽检样品外,未销售。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8448元、没收不合格建筑绝热用石墨改性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的行政处罚。

案例3:鞍山市台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高力房文富油坊涉嫌未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豆油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曾于2015年6月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明,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后,当事人未办理许可延续手续。后于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月22日期间,在未重新依法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恢复从事豆油生产加工活动。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未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豆油生产加工活动。鞍山市台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3000元,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前,不得从事豆油生产加工活动。

案例4: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清原满族自治县北三家海洋石油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17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北三家海洋石油加油站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经检验,凝点、冷滤点、馏程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3日从供货方购进0号车用柴油3吨,货值金额28224元,已全部售出。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64元,罚款2822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丹东市东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丹东升泰乳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25日,丹东市东港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丹东市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抽查)案件线索移送单,反映当事人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多喝全脂牛奶的人不容易得癌症”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食品广告,经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情况属实。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的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广告行为。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辽宁日报·辽望客户端

记者:赵铭

编辑:刘爽  检校:史凤斌

责编:王德坤 李晓玉  审核:明绍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