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李梓溶

近日,成都市财政局印发《成都市市级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将于2026年4月1日起实施。新规强化政府采购履约责任,明确规定采购单位是验收“第一责任人”。5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采购单位需成立人数为3人以上的验收小组,验收结果将作为支付货款、进行绩效评价的关键依据。
强化履约责任 明确“谁采购谁验收”
长期以来,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重采购、轻验收”的现象。成都此次出台的《细则》核心在于厘清“谁采购谁验收”,从制度上杜绝履约责任悬空。
“采购单位不能再当‘甩手掌柜’。”成都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细则》明确采购单位是验收“第一责任人”,对验收过程的规范性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总责。这意味着,从办公设备到公共服务,从基建工程到专业服务,谁采购、谁使用,谁就要负责验收并履约。
对于如何验收,《细则》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其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采用“一般程序”,要求采购单位成立验收小组,小组成员需在3人以上,必须包含熟悉项目需求的业务人员,但前期参与采购的代理机构人员、评审专家等不得“跨界”参与,以保证验收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对于中标、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技术特别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要求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验收结果“一票否决” 资金支付有了“硬杠杠”
《细则》规定,验收结果是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必要条件”。验收合格的,采购单位应按合同及时支付款项。否则,采购单位应责令供应商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若仍不合格,还可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除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外,《细则》明确列出五种“不得支付资金”的情形:项目未经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项目部分验收不合格且影响整体功能、未经法定程序追加采购,以及其他法定情形。这为财政资金支付设立了明确的“防火墙”,防止“钱付了、货不对板”的情况。除了与资金支付挂钩,验收结果还将与项目绩效评价联动。
对于这项新规,业界反响积极。在专业人士看来,新规最大亮点在于强化了验收履约责任。长期承接政府采购项目的企业负责人王女士表示:“明确验收标准和时间要求,对我们供应商其实是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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