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资阳观察 杨蜀丹
又是一年“3•15”,近日,资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5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经过梳理,此次发布的案例覆盖食品安全、汽车销售、预付式消费、教育培训、家装服务、旅游出行等多个民生重点领域。
在食品安全领域,执法司法机关展现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例如,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兽药残留超标鸡蛋案,开创了“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的双重追责模式。检察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责任的同时,针对其销售兽药残留超标鸡蛋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该案不仅严惩了侵权者,更通过高额赔偿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案例也关注了预付式消费纠纷。针对近年来频发的预付式消费“跑路”、服务缩水等问题,资阳市各部门探索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在资阳高新区消委会处理的某品牌汽车“双保”服务群体投诉案中,面对两家4S店突然闭店、涉及756户、总金额超400万元的重大危机,调解方创新性地提出“本地承接-异地备选-按约退款”的阶梯式解决方案,将可能涌入法院的数百起诉讼化解于萌芽,被赞为处理群体性纠纷的“教科书式解法”。
此外,乐至县消委会调解的防护栏安装遮挡纠纷案、雁江区消委会调解的“调货商品”退换货纠纷案以及安岳县文广旅局调解的旅游退费纠纷案,分别从安装服务质量、格式条款效力、合同解除权等角度,反映了消费维权无小事的理念。这些案例的处理过程表明,无论是经营者因疏忽导致的安装缺陷,还是试图以“调货”为名规避售后责任,或是消费者单方解约时的合理损失认定,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是资阳市各部门依法履职、协同共治的生动写照。通过“两法衔接”、公益诉讼、行政约谈、多元调解等一系列“组合拳”,资阳市正不断织密消费者权益保护网,持续优化消费环境,以实际行动响应“共筑满意消费”的年度主题,让广大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放心消费。
附:资阳市2025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一、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兽药残留超标鸡蛋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超市监督抽检中,发现周某某供货的某批次“遇XX”牌杂粮蛋兽药残留超标。经查,该批次鸡蛋共计6件(每件360个鸡蛋),货值1794元。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安岳县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高XX”公司系“高XX”“回XX”“遇XX”注册商标权利人。周某某在代理销售该公司鸡蛋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其他经销商处购入鸡蛋,私自喷印“高XX粗粮蛋”“回XX鸡蛋”“遇XX杂粮蛋”等标识,假冒上述注册商标,将鸡蛋销往安岳县、重庆市大足区等地,累计销售242件,非法经营数额6万余元。案发后,周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对商标权利人进行了民事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同时侵害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与不特定消费者健康权益,兼具刑事违法性与公益损害性。为依法追责、修复公益,该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的同时,基于周某某销售不合格批次鸡蛋的事实,一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周某某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025年7月,安岳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及诉讼请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判令其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7940元。
二、安岳县消委会调解汽车安全气囊故障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9日,消费者付先生以12.15万元在安岳某分公司购买一辆某品牌新能源汽车。5月21日,车辆仪表盘上的安全气囊故障灯常亮,经检测确认为系统故障。经营者维修并补偿消费者5000元后交车。但不久该故障灯再次亮起。付先生认为车辆存在严重质量缺陷,遂于同年7月5日向12315投诉,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并承担其因提前结清车贷所产生的违约金(贷款金额的5%)。
【处理过程及结果】
安岳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受托处理此投诉。经现场调查并核实购车合同、付款凭证及维修记录,确认消费者所述情况属实。
处理结果:调解人员认为,安全气囊故障灯在维修后反复常亮,表明车辆存在严重安全性能隐患,且无法通过一次维修根除,致使购车合同的安全保障目的根本无法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六百一十七条以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家用汽车产品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判断指南》(GB/T 43388-2023)的相关规定,支持消费者退货退款并由经营者承担其合理损失的诉求。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经营者作退货退款处理,并承担消费者因提前结清车贷所产生的违约金。
三、资阳高新区消委会调解某品牌汽车“双保”服务群体投诉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资阳高新区某品牌两家4S店突然闭店,单方面发布公告要求客户前往成都市接受后续服务。自当月底起,资阳高新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消委会”)集中受理相关投诉近百起。消费者普遍反映,其购买的6年“双保”服务因门店关闭、异地履约方案带来额外成本与不便,故要求退还剩余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高新区消委会高度重视此群体性投诉,迅速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展开调查。工作人员现场核查确认门店停业,并固定“闭店公告”等证据。经查询企业登记及客户档案,关键性地锁定两家店均隶属于同一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且涉及“双保”客户756户,预收费用3000至7000元/户,总争议金额逾400万元。后续询问证实,闭店原因为资金链断裂。
工作人员向商家明确指出其三项违法违约行为:一是单方变更服务地点,导致无法本地履约,构成根本违约;二是闭店未依法提前公告,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三是单方采取异地服务方案加重消费者负担,侵害公平交易权。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在厘清法律责任的同时,工作人员引导商家权衡利弊,避免陷入数百起诉讼的更大困境。经多轮调解,最终促成商家提出“三步走”阶梯解决方案:首选,协调本地合规门店承接;次选,按原公告赴成都服务点;终选,按合同约定比例退款。该方案已通过短信向全员告知。
四、市市场监管局临空分局运用行政约谈机制督促整改预付式消费合同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3日,消费者何某(以下简称“何某”)因电话营销,前往资阳某健身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咨询私教服务。工作室以“一个月减重10斤否则全额退款”“前五节课不满意可退”“赠送定制饮食计划”等口头承诺,诱导何某当场支付5800元购买30节课程,但未签订书面合同。何某体验三节课后,因效果不佳且质疑教练资质,于11月3日要求退费。工作室虽口头同意,却以各种理由拖延。11月21日,何某遂向资阳临空经济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临空消委会”)投诉。
【处理过程与结果】
临空消委会在调解中发现该工作室的行为涉嫌违反国家关于预付式消费的强制性规定,遂将违法线索移送至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以下简称“临空分局”)处理。
临空分局接到移送线索后,立即启动行政调查程序。经核查,工作室在收取5800元预付款后,未与何某订立书面合同,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
在查明基本违法事实后,临空分局于2025年12月22日联合临空消委会依法对该工作室进行行政约谈。约谈中,执法人员向其明确指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责令其立即退还全部课程费用,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2025年12月29日,该工作室将5800元课程费用全额退还给消费者何某。
鉴于该工作室在约谈后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全额履行退款义务,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其情形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临空分局经综合研判,依法决定对其不予立案,但将其本次违法行为记录在案。
五、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肖某栩投诉某游泳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肖某栩见资阳市雁江区某游泳馆(下称“游泳馆”)发布游泳长训提高班广告,经与工作人员微信沟通,约定为其女陈某溪报读3-5人小班,并指定教练。2024年6月29日,双方签订《游泳教学培训合约》,约定教练为唐某,课时费45.8元,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肖某栩当日支付课程费5545元。后游泳馆未经同意,两次擅自更换教练,致陈某溪产生抵触情绪,不愿继续培训。肖某栩要求扣除已上11课时费用后退还余款,游泳馆以合同载有“不退不转让”条款为由拒绝。协商未果,肖某栩于2025年8月14日诉至雁江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课程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双方之间形成了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法律关系。本案中,游泳培训等服务质量与特定教练的教学水平、风格密切相关,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依赖性。双方约定指定教练,该条款构成合同重要内容。游泳馆未经消费者同意,两次擅自更换教练,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游泳馆返还剩余预付款。2025年9月29日,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2002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原告肖某栩与被告游泳馆签订的《游泳教学培训合约》,被告游泳馆向原告肖某栩返还未消费的课程费5041.2元。
六、安岳县消委会调解某美容店闭店转让预付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5日,安岳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消委会”)接到邓女士、蒋女士、陶女士等10名消费者联合投诉。经了解,10名消费者于2023年至2025年期间,在安岳县某美容店以预充值方式办理美容服务项目。2025年9月5日,消费者按约前往该店消费时,发现该店已关门停业,卷帘门上张贴“店铺转让”告示。消费者联系负责人杨某后,对方虽承认店铺已转让,并称剩余服务已转至其他美容机构,但消费者均表示从未被征求同意,且新机构服务内容、质量与原约定不符,故集体要求退还账户内剩余预存款项。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消委会受理后,通过实地走访、调取合同与充值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确认消费者所述属实。经查,该美容店在转让经营权过程中,未提前30日告知消费者,亦未就服务承接事宜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县消委会于9月6日组织现场调解。调解中,工作人员向经营者阐明预付款消费中的法律义务,指出其擅自变更服务主体已构成违约。经多轮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美容店全额退还10名消费者剩余预付款共计17,696元。2025年9月8日,经营者杨某通过微信转账完成全部退款,消费者表示满意。
七、资阳市雁江区消委会调解热水器包装破损和性能故障纠纷案
【案例简介】
2025年8月23日,消费者田女士在资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1399元购买一台“某帝”热水器。收货时发现外包装严重破损,经送货人员劝说后签收。安装后首次使用即出现漏水故障。田女士要求退换货,商家以“运输所致”“需厂家鉴定”为由推诿,仅同意维修。协商未果,田女士向资阳市雁江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消委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雁江区消委会迅速介入,指导消费者固定了购买凭证、破损及漏水视频等关键证据。随后约谈商家,明确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热水器安装即漏属售出7日内性能故障,消费者依法享有退、换、修的选择权;商家作为销售者应承担首负责任,不得以第三方原因为由拒绝履行义务。经消委会依法调解,商家同意为田女士免费更换一台全新热水器。新机使用正常,消费者表示满意。
八、资阳市雁江区消委会调解“调货商品”退换货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3日,资阳市雁江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杨女士投诉,称其于6月1日在本市某服饰经营部支付1709元购买连衣裙。因店内无合适尺码,经营者从其他门店调货交付。杨女士收货后因尺码不合要求退货,商家以“调货商品视同定制商品,已声明不退不换”为由拒绝。杨女士认为该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区消委会投诉。
【处理过程与结果】
区消委会受理后立即开展调查。经核实,涉案连衣裙确系商家从其他门店调货后交付。双方确认,调货前已就款式、颜色、尺码等达成一致,杨女士知晓该商品为调货且已付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调货商品”是否等同于“定制商品”;二是商家单方设定的“调货商品不退不换”规则是否有效。
区消委会认为,“调货”仅为商品流转方式的调整,不改变商品属性和经营者义务,商家相关声明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为杨女士办理退货退款,杨女士对结果表示满意。
九、乐至县消委会调解防护栏安装遮挡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15日,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刘先生的投诉,按程序委托乐至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消委会”)组织调解。刘先生反映,其于2024年11月在“喜致门窗”花费13000元安装了防护栏,完工后发现防护栏完全遮挡了空调设备的门窗,导致空调无法正常维护和使用。刘先生多次与商家协商未果,遂投诉请求协调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5年9月16日,县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陈述,并现场勘查,确认争议焦点在于:防护栏安装位置设计不当,实际妨碍了空调设备的正常使用与维护。经工作人员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商家认识到自身在安装服务中存在疏忽,同意为刘先生提供售后整改服务,彻底解决遮挡问题。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圆满化解。
十、安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调解旅游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5日,陶女士通过12345平台反映,其一行3人于7月底在成都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岳县西大街服务网点报名参加甘肃官鹅沟旅游,并支付旅游费用预付款每人500元(合计1500元),约定8月7日出行。后因陶女士临时有事取消行程,于8月2日向网点提出退费要求。经查,旅行社已提前代订动车票及民宿。因陶女士取消行程,动车票退订产生手续费每人20元;其代订的民宿方则表示,根据约定已收取的押金每人300元不予退还。陶女士认为旅行社应全额退款,遂提出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安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接诉后,当日即联系陶女士了解情况,并赴旅行社服务网点现场核查。网点提供了旅游合同、动车票订退票记录、民宿押金收据及与民宿方的沟通记录等材料,证明已产生实际损失:动车票退票手续费60元(3人×20元),民宿押金900元(3人×300元)已作为实际损失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消费争议解决途径的规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协商,旅行社同意退还陶女士一行尚未实际消费的部分费用,即扣除已损失的车票手续费及民宿押金后,退还每人200元,共计600元。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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