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邛崃市女子张某月贷款购买货车后,将车辆运营权转包给物流公司并约定由后者还贷,因连续数月逾期被银行起诉。邛崃市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无效,张某月仍需偿还剩余贷款本息14.8万余元。
2023年11月,张某月与邛崃某银行签订《担保借款合同》,贷款14.9万元购买一辆新能源货车,期限5年,年利率7.5%,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某物流公司以名下车辆为张某月的贷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成都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简称“某汽车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贷款发放后,张某月自2024年3月起停止足额还款。银行多次催收无果,于同年8月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其一次性清偿全部欠款。截至当月,张某月尚欠本金14.28万元、利息5346.63元、罚息330.66元及复利136.78元。
2025年11月,某银行将张某月、某物流公司、某汽车公司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请求判决张某月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判令某银行对某物流公司名下提供抵押担保的一辆货车享有抵押权,对该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判令某汽车公司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某月提交了与某物流公司签订的《定金协议合同》《运输合作协议》《合约解除协议》。辩称当初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是按照某物流公司要求“自备车辆加入某物流公司提供的第三方物流运输平台”,由于实际运营并没有达到物流公司承诺的高收入,双方已经于2024年1月20日签订《合约解除协议》,约定双方经协商终止用车协议,该车每月月供由物流公司负责,物流公司则指定下一任接车人进行日常运营,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月主张的实质是债务转移,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债务转移经债权人即某银行同意,因此该债务转移对某银行不产生法律效力。张某月需对原告某银行承担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的义务。
经过审理,邛崃法院近日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月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及之后的罚息、复息;原告某银行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某汽车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张某月追偿。
法官提示
日常生活中,部分借款人将贷款购买的车辆、设备等转交他人经营并约定由实际使用人还贷,此类“借壳”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书面同意,否则原债务人仍需承担还款责任,逾期还将面临征信受损、资产被强制执行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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